構築資金安全防線 維護消費者權益
中國人民銀行發佈《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為規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防範支付風險,維護客戶權益,人民銀行經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制定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日前發佈。《辦法》以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根本,從嚴管理客戶備付金的存放和使用,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在這一前提下,《辦法》充分考慮支付服務市場創新和發展需要,適度把握制度的原則性和靈活性,確立了備付金銀行分類和賬戶分層管理、資金封閉運行和使用、備付金信息多方核對校驗、重要監管指標動態調整,以及政府、自律組織和商業銀行合作監督等系列監管制度,全面規範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存管活動。
《辦法》明確,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代付貨幣資金屬於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和《辦法》規定的情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佔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以及以客戶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支付機構只有在收到客戶備付金或客戶劃轉客戶備付金不可撤銷的支付指令後,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提前辦理。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必須全額繳存至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在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後,可以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時,支付機構應當按季從客戶備付金利息中計提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客戶備付金相關損失。
《辦法》指出,支付機構開展業務時自主選擇一家備付金存管銀行,根據需要選擇備付金合作銀行。存管銀行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跨行收付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所有備付金銀行的客戶備付金信息進行歸集、核對與監督。備付金合作銀行可以為支付機構辦理客戶備付金的收取和本銀行支取業務,並負責對支付機構存放在本銀行的客戶備付金進行監督。
《辦法》強調,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的存管業務活動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建立信息統計監測制度以及相關系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對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備付金銀行通過賬戶管理、信息歸集報送、核對校驗等方式發揮外部監督職能。
《辦法》的發佈是人民銀行按照鼓勵金融創新、防範金融風險的要求,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框架內,建立健全支付機構監管制度體系、加強支付機構日常監管、構建全方位客戶備付金存管監督機制的重要舉措,對強化支付機構的資金安全保護意識和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