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商務部發佈2013年第38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繼續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07年6月15日,商務部發佈該年度第48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應中國磺胺甲噁唑産業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6月15日發佈該年度第33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經調查,商務部認為,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商務部決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繼續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3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