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3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半年報準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完善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體系,提高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以及相關規定,結合創業板年報準則和季報規則的修訂思路,中國證監會對《創業板半年報準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創業板半年報準則》共4章53條。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增加信息披露內容,突出創業板特色
充分考慮投資者的信息需求和創業板公司的特點,增加了收入驅動因素、重大在手訂單、主要産品變化或新産品推出、前五名供應商和客戶變化、重要研發項目進展、對外股權投資、非金融類公司理財産品和衍生品投資等方面的披露要求;細化了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具體披露內容;鼓勵公司披露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的關鍵業績指標。
二、突出風險因素披露,充分揭示風險
針對創業板公司投資風險相對較高的特點,延續創業板年報和季報的做法,要求公司對重大風險進行充分披露,並將披露位置調整至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之後,使投資者能夠結合公司財務指標情況,更充分地了解公司的重大風險。
三、簡化半年報摘要,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
由於半年報摘要主要服務於中小投資者,中小投資者更關注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股東變動情況等重大事項,因此對修訂前內容較為繁複的半年報摘要進行大幅簡化,僅保留公司基本情況(主要披露主要財務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股東及股本結構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等披露要求。
四、推進電子化披露,降低披露成本
延續年報和季報的修訂思路,僅要求創業板公司在指定報紙上刊登提示性公告,不必再刊登報告摘要全文,同時取消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報告的要求。
五、對部分條款進行必要的調整、補充和完善
對半年度報告的整體披露要求進行細化,對公司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披露順序進行了調整;對在臨時公告中已披露過並且未發生後續變化的重大事項,要求公司僅披露相關事項概述,並提供臨時報告索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