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美術館 公共圖書館 文化館(站)
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文化廣播電視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補助地方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文化部
2013年6月7日
附件:
中央補助地方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
免費開放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文化主管部門歸口管理的地市級和縣級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以及鄉鎮綜合文化站(以下簡稱“三館一站”)免費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地方財政應當保障本地區免費開放“三館一站”日常運轉所需經費,不得因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而減少應由地方財政安排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定額補助、擇優獎勵、分級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文化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範圍、標準與支出內容
第五條 專項資金分為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其中:補助資金用於對東中西部地區“三館一站”免費開放所需支出給予補助;獎勵資金用於對“三館一站”免費開放工作實施效果好的省份給予獎勵。
第六條 “三館一站”免費開放基本補助標準:
(一)地市級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每館每年50萬元;
(二)縣級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每館每年20萬元;
(三)鄉鎮綜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萬元。
基本補助標準可以根據文化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力可能實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按照基本補助標準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其餘部分由地方財政負責安排。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高於基本補助標準部分,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自行負擔。
對黨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東部地區,中央財政按照基本補助標準5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東中部地區,中央財政按照基本補助標準8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
第八條 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根據當年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結合上年度“三館一站”免費開放工作進展及相關檢查評價結果核定。
第九條 專項資金用於“三館一站”免費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所需支出,其中:
(一)美術館:舉辦展覽、公益性講座,開展公共教育和觀眾體驗拓展活動,業務活動用房小型修繕及零星業務設備更新等。
(二)圖書館:文獻資源借閱、檢索與諮詢,舉辦公益性講座、展覽,開展閱讀推廣、宣傳活動,基層文化骨幹業務輔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公共電子閱覽室服務及設備運行維護,流動圖書借閱與送書下鄉服務,業務活動用房小型修繕及零星業務設備更新等。
(三)文化館:舉辦普及性文化藝術類培訓項目,舉辦公益性講座、展覽,開展宣傳活動,組織公益性群眾文化活動,基層文化骨幹業務輔導,民間文化傳承活動,業務活動用房小型修繕及零星業務設備更新等。
(四)鄉鎮綜合文化站:組織公益性群眾文化活動,舉辦公益性講座和展覽宣傳,村級文化骨幹輔導,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公共電子閱覽室服務及設備運行維護,業務活動用房小型修繕及零星業務設備更新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及津補貼、基本建設、大型維修改造、美術作品徵集等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一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上年度“三館一站”免費開放工作總結,根據上年度文化統計年報數據,提出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于每年4月30日前聯合報送財政部和文化部。
凡單方面上報或越級上報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文化部負責對地方報送的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匯總,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文化部提出的建議方案進行審核,于每年6月15日前將專項資金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文化部。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當年補助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于每年9月30日前將下一年度部分補助資金預算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五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及時商同級文化主管部門,在60日內予以分配下達。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基本補助標準及相應的資金負擔比例足額落實“三館一站”免費開放所需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省實際,統籌安排獎勵資金,用於“三館一站”免費開放,不得用於抵頂基本補助標準支出中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資金。
第十七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補助資金原則上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化主管部門統籌管理,根據各鄉鎮綜合文化站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開展情況和資金申請情況核定下達。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後一般不予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申報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資金使用單位結合實際情況規定,報文化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出過程中應當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國家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産屬於國有資産,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結轉和結余管理,按照財政部和同級財政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文化部適時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六條 “三館一站”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提高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規範性。
第二十七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將給予通報批評、核減下年度專項資金等處罰,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
(三)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四)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五)擅自變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六)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産和資金造成損失和浪費;
(七)不按照規定報送專項資金申報和備案文件;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