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針對一些地方村級財務管理工作仍較薄弱,有的地方審計監督缺失等問題,農業部、財政部、民政部、審計署聯合發文,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
在完善村級財務民主監督機制上,四部門要求落實村級民主理財,保證農民群眾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民主理財人員應根據業務量按月或按季定期召開民主理財會議,開展民主理財活動,對重要財務事項要隨時發生隨時理財。完善村級財務公開,村級組織的財務計劃、各項收支、各項資産資源以及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等內容要全面公開;土地徵用補償費、直接補貼給農民的“四補貼”資金等要逐項逐筆公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農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等撥付到村使用的財政資金要全程公開。規範村級民主評議,與村級財務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包括財務主管、村會計、民主理財負責人等,都應當接受集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鄉鎮黨委、政府統一組織,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每年至少一次。
在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問題上,四部門要求從加強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力度和加強審計隊伍建設三方面加以重視。在加強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上,要求縣鄉兩級農村集體資産和財務管理指導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財務、村幹部經濟責任等進行審計監督,縣級要內設專門的審計科室,開展對村幹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集體資産和資源、農民負擔、村級債權債務等專項審計,對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和涉農財政資金進行重點審計。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力度,農業部門要聯合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研究建立審計查處事項的問題移交、定期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審計結論一經核實要立即移交,確保審計處理結果的落實。加強審計隊伍建設,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人員的培訓、資質認定、招錄和解聘工作,由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作出規定並組織實施,審計證由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
四部門還要求,穩定和加強農村財會隊伍建設。村級財會人員應享有穩定的補貼和待遇保障,各地可參照享受財政補貼的村幹部標準確定。切實加強對農村財會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記備案、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