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實施《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辦法》制定和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自“金卡工程”、“聯網通用”政策實施以來,我國銀行卡産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隨著銀行卡市場參與主體的多元化發展,出現了獨立的銀行卡清算機構、收單機構和外包服務機構,對規範銀行卡業務提出了新的要求。2005年以來,針對銀行卡受理市場的秩序規範和風險管理等問題,人民銀行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發佈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促進了銀行卡市場的健康發展。但是,這些文件在規範對象上限于商業銀行、規範內容上限于傳統線下收單業務,無法對銀行卡收單市場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有效規範。具體表現為:一是對於支付機構這一類新的收單服務提供主體,缺乏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不利於維護收單市場秩序,促進收單産業持續發展;二是創新收單業務缺乏有效的監管規則,存在洗錢、套現、信息洩露等風險隱患;三是銀行卡收單業務各參與方責權利不清晰,不利於風險防範。
為解決上述問題,人民銀行在深入市場調研、反復研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併發布了本《辦法》。《辦法》的實施,為規範收單機構經營行為、培育良好的銀行卡市場競爭環境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將進一步規範銀行卡受理市場,促進銀行卡産業健康持續發展,充分發揮銀行卡拉動消費和促進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
二、問:《辦法》的監管思路是什麼?
答:作為人民銀行規範支付服務市場行為的配套業務管理制度,《辦法》遵循了促進創新、規範發展、防範風險、維護各方合法權益的總體思路。具體體現在:
一是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儘量減少行政干預。《辦法》立足尊重市場及其長遠發展,對銀行卡收單業務中各市場主體應遵循的業務規則、風險管理要求及市場秩序進行原則性規定,對業務操作層面的具體內容,特別是能夠通過行業自律、市場調節或行為雙方商業協議進行自我約束的內容,不再進行強制性規定,以建立公平、有序、開放的市場競爭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是抓住風險監管核心與業務實質進行原則性規範。《辦法》根據業務本質抽象出具有普適性、原則性的風險控制與管理要求,以適應市場創新不斷的業務發展趨勢,體現了法規制度的原則性、穩定性和前瞻性,併為行業協會、銀行卡清算機構和收單機構等進一步在操作層面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業務規則和操作規程等預留空間並提供法規制度依據。
三是維護收單市場各方合法權益。《辦法》兼顧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兩類收單主體及其與特約商戶、發卡銀行、銀行卡清算機構等參與主體之間的責權利關係,對從事收單業務的兩類收單主體一視同仁,要求其遵守相同的業務監管法規制度,履行同等風險管理責任,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相同的處罰標準,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各參與方合法權益。同時,《辦法》還加強了商戶、持卡人的權益保護,對商戶、持卡人的交易信息與資金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嚴格的管理要求。
三、問:《辦法》如何界定銀行卡收單業務?
答:《辦法》將銀行卡收單業務界定為“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在特約商戶按約定受理銀行卡並與持卡人達成交易後,為特約商戶提供交易資金結算服務的行為”,強調了銀行卡受理協議簽訂,以及收單機構按約定承擔銀行卡交易資金結算責任兩項核心業務實質。
隨著銀行卡支付業務模式、受理終端與渠道的不斷創新,銀行卡收單業務的內涵與外延正在不斷擴大,呈傳統實體商戶收單、網絡新型收單融合發展的趨勢。特約商戶通過收單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接口受理銀行卡,委託收單機構完成其與持卡人的交易資金結算,符合上述銀行卡收單業務本質。鑒此,為使《辦法》更具前瞻性與合理性,《辦法》規範的收單業務不僅包括傳統的通過實體受理終端發起的收單業務,還包括通過網絡渠道發起的新型收單業務。
四、問:《辦法》對特約商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受理信用卡有何規定?
答:考慮到目前持有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個體工商戶、網絡特約商戶對受理信用卡的訴求日益強烈,且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現等若干問題出臺了司法解釋,強化了對信用卡風險的法律制度約束,也為信用卡更加廣泛的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辦法》取消了原關於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作為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特約商戶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規定,以滿足市場的正當需求。同時,根據《辦法》的風險管理要求,收單機構應對高風險商戶、高風險交易加強風險管理,如採取交易限額、建立商戶風險保證金等措施,切實防範信用卡套現等風險。
五、問:《辦法》如何體現對商戶權益的保護?
答:在特約商戶權益保護方面,《辦法》作出以下規定:
一是保障特約商戶對收單服務相關信息的獲取權。收單機構應當在提供收單服務前對特約商戶開展業務培訓,保存培訓記錄,確保特約商戶掌握銀行卡受理操作流程、風險防範等基礎知識。
二是考慮到收單業務是一項長期性、持續性服務,《辦法》規定收單機構應當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以確保及時應對特約商戶的收單服務需求。
三是保障特約商戶的資金結算權益。《辦法》要求收單機構應當嚴格進行特約商戶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設置和變更審查,確保交易資金結算至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避免結算風險。同時,《辦法》還規定,除部分高風險交易外,收單機構應及時將交易資金結算至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且最晚不得超過持卡人確認直接向特約商戶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後30個自然日,不得挪用待結算資金。
六、問:《辦法》如何體現對持卡人權益的保護?
答:《辦法》主要從持卡人的銀行卡使用權、交易與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確了持卡人權益保護要求。具體如下:
一是收單機構應通過協議要求其特約商戶不得歧視或拒絕同一銀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發卡銀行的持卡人,確保了銀行卡清算機構的品牌卡在其清算網絡內的通用性,使持卡人可自願、平等地使用銀行卡。
二是不得向持卡人轉嫁刷卡手續費,收單機構不得向持卡人轉嫁特約商戶應承擔的刷卡手續費,且應通過協議要求其特約商戶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銀行卡而向其收取或變相收取附加費用,或降低服務水平。
三是保障持卡人信息安全,收單機構應確保持卡人交易和信息安全,且在特約商戶協議、外包協議等法律協議中明確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和違約責任。因特殊業務需要,收單機構確需存儲銀行卡敏感信息的,應當經持卡人本人同意、且只能用於持卡人授權的範疇。
七、問:《辦法》對銀行卡收單交易信息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辦法》主要從銀行卡收單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合規性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為從技術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辦法》要求收單機構布放的銀行卡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應符合國家、金融行業的技術標準和有關安全管理要求,發送的交易信息應採用加密和數據校驗措施處理。收單機構除特殊業務需要並經持卡人同意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銀行卡有效期、卡片驗證碼等敏感信息。此外,《辦法》還強調了收單機構、特約商戶等相關市場主體應履行保障信息安全的義務,並在協議中明確信息安全責任。
在合規性方面,《辦法》要求收單機構確保交易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收單機構應當準確選用交易類型,正確標識交易信息。對於交易信息的具體內容,《辦法》還進行了詳細規定,要求至少應包括特約商戶和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信息、交易時間與地點、交易金額與類型、交易渠道和發起方式等內容。對於網絡收單業務,交易信息還應當包括商品訂單號和網絡交易平臺名稱。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為收單機構和發卡機構準確監測和識別交易風險提供基礎數據,為持卡人提出查詢、拒付調單等處理要求提供基礎信息,切實保障相關各方合法權益。
八、問:《辦法》體現了哪些對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行為的基本要求?
答:《辦法》規定收單機構應在銀行卡受理協議中要求特約商戶履行合法、合規、安全受理銀行卡的基本義務,並通過培訓教育和業務檢查強化約束效果。特約商戶應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一是應遵守相應銀行卡清算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視和拒絕同一銀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發卡銀行的持卡人,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銀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變相收取附加費用,或降低服務水平;二是按規定使用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和收單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其從事或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三是妥善處理交易數據信息、保存交易憑證,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並履行信息保密義務。
九、問:《辦法》從哪些方面提出了銀行卡收單風險管理要求?
答:《辦法》從特約商戶準入審核、業務檢查、收單交易處理與資金結算、業務外包管理等方面明確了風險管理要求。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嚴格特約商戶準入管理。《辦法》強調了收單機構對特約商戶的實名制管理要求和經營行為合法合規性審核。
二是加強特約商戶日常業務管理。《辦法》要求收單機構應劃分特約商戶風險等級,並根據風險等級進行有針對性的交易功能限制;應對實體特約商戶進行現場檢查,並通過有效技術手段和檢查措施對網絡特約商戶進行核查;對無卡、無密交易,以及消費撤銷、退貨等交易類型,應強化風險管理措施;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並對其監測發現的可疑交易和銀行卡清算機構發送的風險提示及時進行處理。
三是加強資金結算管理。《辦法》規定收單機構應嚴格審核特約商戶收單銀行結算賬戶的設置和變更,除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網絡商戶可結算至其同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外,其他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交易的資金結算,收單機構必須為其結算至特約商戶的同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或特約商戶指定的、與其存在合法資金管理關係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此外,收單機構應當建立資金結算風險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約商戶待結算資金。
四是加強業務外包管理。《辦法》規定收單機構應制定收單業務外包管理辦法,並對收單業務和外包服務業務分別管理,且收單機構作為收單業務主體的全部管理責任和風險承擔責任不因外包關係而轉移。
十、問:請問如何考慮《辦法》與此前人民銀行發佈的銀行卡收單業務有關規定的銜接問題?
答:此前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銀行卡收單業務的管理要求與《辦法》不一致的,以《辦法》為準。《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銀行卡風險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銀發〔2009〕142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銀行卡風險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實施意見》(銀辦發〔2009〕149號)等規範性文件中有關銀行卡收單業務的規定,凡與《辦法》的管理要求沒有衝突的,一律繼續適用。並且,基於同一業務適用同等監管標準的原則,從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支付機構應當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