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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出臺促海洋漁業發展實施意見 共17項內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11日 20時12分   來源:農業部網站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7月5日,農業部出臺《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漁業主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轉變海洋漁業發展方式為主線,堅持生態優先、養捕結合和以養為主的發展方針,控制近海、拓展外海、發展遠洋,堅持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相結合,著力調整海洋漁業生産結構和佈局,著力提高海洋漁業設施裝備水平和組織化、規模化水平,著力加強漁村建設和優化就業結構,著力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和水域生態保護,努力形成生態良好、生産發展、裝備先進、漁民增收、産品優質、平安和諧的現代漁業發展新格局。

    《意見》共包括17項內容,分別從資源環保、安全生産、流通與加工、漁船裝備、涉外管理、科技支撐、政策完善等方面提出發展目標和具體措施。對部分重點工作提出明確的時間要求,在漁業資源調查方面,力爭用2年左右時間完成一次漁業資源全面調查,科學確定漁業資源總可捕撈量,研究制定漁業資源利用規劃;在池塘標準化改造方面,用3年時間完成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2000萬畝,建成一批池水深、基堅實、渠暢通、路成網、電到塘、機配齊的穩産高産水産健康養殖基地;在漁港建設方面,力爭到2020年,所有海洋漁船都能進港安全避風;在漁民上岸安居方面,將區別漁民的不同情況,開展危房改造和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力爭3年內解決漁民最需要、最迫切、最直接的定居問題。

農業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
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

    2013年3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今後一段時期我國海洋漁業發展的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是推進漁業現代化的綱領性文件。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促進我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緊緊抓住現代漁業發展的重大機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漁業快速發展,水産品産量大幅增長,漁民收入顯著增加,為保障水産品供給、促進漁民增收和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海洋權益作出了重要貢獻。目前,我國漁業尤其是海洋漁業發展面臨嚴峻挑戰,資源衰退、環境惡化、設施裝備和技術條件落後、發展方式粗放等問題凸顯,涉外漁業任務日益繁重,必須加快轉變發展方式,提升持續健康發展能力。隨著海洋強國戰略的加快實施,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同步發展,海洋漁業發展面臨新的發展機遇。《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海洋漁業在現代農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明確了海洋漁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政策保障,同時涵蓋了內陸漁業的重要方面。這是黨中央和國務院科學把握現代漁業發展規律,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作出的重大決策。進一步加快海洋漁業發展,轉變漁業發展方式,是突破漁業資源環境約束,增加水産品供給,保障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是調整産業結構,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是加強國際漁業合作,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拓展發展空間的戰略舉措;是保護漁業資源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的客觀要求。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必須深刻領會《意見》精神,切實把思想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牢牢把握重大機遇,採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乘勢而為,狠抓落實,努力推動現代漁業科學發展。

    二、準確把握新時期現代漁業發展的總體要求

    《意見》從我國現代農業和海洋經濟發展大局出發,對我國現代漁業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漁業主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轉變海洋漁業發展方式為主線,堅持生態優先、養捕結合和以養為主的發展方針,控制近海、拓展外海、發展遠洋,堅持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相結合,著力調整海洋漁業生産結構和佈局,著力提高海洋漁業設施裝備水平和組織化、規模化水平,著力加強漁村建設和優化就業結構,著力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和水域生態保護,努力形成生態良好、生産發展、裝備先進、漁民增收、産品優質、平安和諧的現代漁業發展新格局。

    三、加強漁業資源調查評估和養護

    健全漁業資源調查評估制度,加快建造漁業資源調查船,加強資源調查評估能力建設,完善監測評估體系。強化漁業資源環境常規調查評估,重點調查主要經濟物種、珍稀瀕危物種等重要漁業資源産卵、索餌、越冬場所和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漁業水域。組織和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漁業資源全面調查啟動的各項準備工作,力爭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完成一次漁業資源全面調查,科學確定漁業資源總可捕撈量,研究制定漁業資源利用規劃。積極劃定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並加強管理維護。完善水生野生動植物經營利用管理制度,嚴厲打擊非法捕撈、經營、運輸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産品的行為。擴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規模,科學安排增殖放流的數量、物種和水域,重點對已遭破壞的重要漁場、重要水生生物資源的産卵場等關鍵棲息地和生態退化相對嚴重的水域制定實施修復計劃,科學評估保護效果。以人工魚礁為載體,底播增殖為手段,加強海洋牧場建設。

    四、大力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建立健全水域污染應急和調查處理機制,及時查明污染原因,科學評估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産損失,依法對漁業水域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建立涉漁工程建設資源生態補償機制,所有涉漁工程必須進行漁業水域資源生態損害和修復評估,明確補償資金的收取、使用和監管,保障落實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措施。實施江湖生態連通工程,推進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的生態修復。根據環境容量,合理調整養殖佈局,控制養殖密度,優化養殖生産結構,加強投入品管理,減少養殖污染。加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強化監測能力。加強漁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排放管理。

    五、切實加強捕撈管理

    堅持不懈地執行好海洋伏季休漁、長江和珠江禁漁期等漁業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堅持並完善漁船控制制度,逐步減少漁船數量和功率總量,減輕捕撈強度。加強漁船建造、檢驗、登記、捕撈許可等環節管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申請要在漁船所有人戶籍所在地進行,減少漁船異地挂靠現象,強化漁船屬地管理責任。嚴格加強漁船修造企業監督管理和産品型式認可制度,推進漁船標準化管理和柴油機型譜管理。落實好老舊漁船報廢工作,逐步建立定點拆解和木質漁船退出機制,堅決取締違法違規造船,嚴格限制建造對漁業資源破壞強度大的底拖網、帆張網和單船大型有囊燈光圍網等作業類型漁船。加強漁船動態管理系統建設,儘快建立統一海洋和內陸漁船管理數據庫,切實提高漁船管理手段。進一步規範漁具漁法管理,制定捕撈漁具目錄,堅決取締禁用漁具。研究啟動實施捕撈限額制度,選擇合適的品種和區域,開展捕撈限額試點,推動漁業捕撈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

    六、科學發展水産健康養殖

    實施水産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工程,用三年時間完成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2000萬畝,建成一批池水深、基堅實、渠暢通、路成網、電到塘、機配齊的穩産高産水産健康養殖基地。深入開展水産健康養殖示範場創建。制定海水養殖規劃,研究制定養殖容量約束性標準,推進近海養殖網箱標準化改造。推廣深水抗風浪網箱和工廠化循環水養殖裝備,積極拓展海洋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實施水産良種工程,構建“育繁推”一體化的現代水産良種體系,建設一批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的良種生産基地。實施水生動物防疫體系、質量安全追溯和流動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加快國家、省級和縣級三級水生動物疫病防控體系、水産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漁業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管理制度以及水産品市場準入和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強重大水生動物疫病專項監測、疫病流行病學調查,建立和完善苗種産地檢疫制度,科學指導重大水生動物疫病防控,確保不發生重大疫病大面積流行和蔓延。開展水産品産地環境和産品普查,落實水産品生産區域分類管理制度。全面開展水産養殖和水産品質量安全執法,開展質量安全示範縣建設,落實生産者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七、發展壯大外海和遠洋漁業

    有序開發外海漁業資源,鼓勵發展南海深水區捕撈和“三沙”養殖,加強生産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遠洋漁業生産佈局,發展壯大大洋性漁業,積極開發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增強公海資源開發能力;鞏固提高過洋性漁業,推動合作轉型升級。積極開展遠洋漁業資源調查與探捕,鼓勵和引導遠洋漁船及船用裝備的更新、改造和升級。加快遠洋漁業配套設施建設,在主要作業海域沿岸建立碼頭、冷庫及漁船修造廠等海外綜合性基地,增強遠洋漁業綜合開發能力,努力建設佈局合理、裝備優良、配套完善、管理規範、支撐有力的現代遠洋漁業。

    八、大力發展水産品加工流通和貿易

    積極發揮出口導向作用,圍繞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品種,鞏固和完善“兩帶一區”優勢出口水産品養殖區域佈局。支持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社等加強技術創新和品牌建設,促進加工企業技術升級改造,全面提升水産品加工工藝、裝備現代化和質量安全水平。加強水産品冷鏈物流體系和批發市場建設,積極發展海上冷藏加工,強化水産品市場信息服務,發展電子商務,實現産地和銷地有效對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積極參與WTO漁業補貼談判、相關貿易規則制修訂,做好進出口水産品合法來源認證,加強水産品貿易預警,避免和妥善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為水産品貿易創造良好的國際環境。

    九、引導發展休閒漁業

    努力建設適應不同層次、不同需求、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的休閒漁業基地,大力發展休閒垂釣、觀光旅遊、觀賞漁業、漁文化保護與開發等多種形式的休閒漁業,帶動促進漁民增收。將休閒漁業技能培訓納入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依託推廣機構、行業協會、龍頭企業、合作社等組織,開展專家授課、現場參觀、經驗交流、典型示範等多種形式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加強生産操作規範及服務標準制定,引導休閒漁業經營主體標準化生産、規範化經營。加快制定休閒漁業管理辦法,強化環境保護、安全生産、食品衛生、休閒漁船管理、觀賞魚引進管理、公共水域垂釣活動管理等制度,使休閒漁業發展有法可依,管理有章可循。

    十、加強漁業設施和裝備建設

    加快實施海洋捕撈漁船升級改造工程,逐步淘汰老、舊、木質漁船,推進大中型漁船鋼質化,小型漁船玻璃鋼化,鼓勵發展選擇性好、高效節能的捕撈漁船,提高我國捕撈漁船的現代化水平。積極爭取各級政府加大漁港、航標、通訊等漁業安全生産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合理規劃漁港建設佈局,完善審批程序,加快建設進度,儘快形成以中心漁港、一級漁港和內陸重點漁港為主體,以二、三級漁港為支撐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力爭到2020年,所有海洋漁船都能進港安全避風。理順漁港建設管理體制,強化漁港管理和維護,建立健全漁港及其設施保護制度。改進漁業安全技術裝備,儘快普及漁船救生筏、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漁船電子標識(RFID)、漁船和漁港監控系統等安全設施設備,提高漁船抵禦風險的能力。加強漁船通信終端設備配備,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産中的應用,完善衛星、短波、超短波、移動電話“四網合一”的安全通信網。加快大中型漁船船位衛星監控系統建設,實現對作業漁船的動態監控和實時跟蹤。

    十一、強化漁政執法

    強化漁政裝備設施建設,加強對已立項漁政船艇建設項目的督促檢查,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切實加強漁政執法,通過部門間協作和海(水)陸聯動,形成執法合力,依法查處“三無”船舶、套牌漁船和非法捕撈、暴力抗法等行為。加強漁政隊伍規範化建設,全面提高漁政隊伍依法行政能力。做好海上漁政執法機構和職能調整及漁業行政審批改革銜接,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

    十二、加強涉外漁業管理

    深化拓展雙邊多邊漁業合作,擴展對外發展空間。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管理條約和規則談判,積極營造有利的國際發展環境。認真執行有關漁業協定,加強涉外漁業執法合作,積極參與公海漁業執法管理,加大專屬經濟區特別是重點海域的護漁維權力度,查處侵漁活動,切實維護海洋權益,維護漁民生命財産安全,維護漁區社會穩定。加強地方政府對涉外漁業工作的監管職責,堅持“部門分工協作、地方政府分級管理、企業和漁船屬地政府負責”原則,妥善處理涉外漁業事件。完善漁業、外交、公安、商務、海事、海關等部門間協作機制。建立健全與國際漁業管理規則相適應的遠洋漁業管理制度,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按照相關國際組織和入漁國管理規則開展漁業生産。

    十三、提高漁業安全生産和救助能力

    完善並落實漁業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制度,認真落實縣、鄉等基層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強化漁業生産經營單位和船東、船長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指導督促漁業企業強化安全管理措施。深入開展“平安漁業示範縣”和“文明漁港”創建活動,建立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切實加強漁業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和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將陽光工程培訓資金向船員培訓傾斜,同時加快建設船員培訓基地,切實提高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完善漁業安全應急預案,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漁業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健全漁業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鼓勵和引導漁船編隊生産,大幅度提高漁業海難救助補助,鼓勵漁船開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鞏固漁業互助保險,鼓勵發展多形式、多險種的漁業保險,積極爭取將漁業納入各級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範疇,擴大漁船財産和漁民人身保險,突破發展水産養殖保險,逐步建立覆蓋漁業全行業風險保障體系。

    十四、提升漁業科技支撐能力

    加快漁業科技創新,構建跨學科、跨領域的科技創新平臺,實施品種培育、疫病防控、飼料營養、質量安全、資源養護、漁業裝備、節能減排、水産品加工和宜漁水域綜合開發利用等重大漁業科技專項,開展聯合攻關,解決制約産業發展的技術難題,加速漁業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依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骨幹企業,加強漁船裝備研發平臺建設。深化水産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健全完善基層水産技術推廣體系,提高水産技術推廣能力。積極推動海洋漁業科技教育事業發展,深化海洋漁業科研機構改革,強化涉漁專業和學科建設。創新漁業科技人才培養模式,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一批漁業科技創新人才和農村漁業實用人才。建立和完善漁業標準體系,推進漁業標準化生産和規範化管理。加快推進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在漁業中的應用。

    十五、促進漁業經營管理機制創新

    加快制修訂以《漁業法》為主體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推動《漁港管理條例》儘快出臺,完善漁業法律體系。穩定以水域、灘塗使用和捕撈許可制度為主要內容的漁業基本經營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漁業權制度,完善水域灘塗養殖權、捕撈權登記制度,加快養殖證發放,保護漁民合法權益。制定漁業水域灘塗利用規劃,建立基本養殖水域保護制度,穩定水産養殖面積。加快制定水域灘塗佔用和漁業資源補償辦法,規範對受損漁民的安置補償和水生生物資源的生態補償。探索養殖權和捕撈權證抵押質押及流轉。修改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加強漁業資源養護。培育壯大漁民專業合作社和漁業龍頭企業,開展漁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社創建,安排部分財政投資項目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鼓勵漁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創辦各種專業合作組織,引導龍頭企業與合作組織有效對接。鼓勵龍頭企業向漁業優勢産區集中,培育壯大主導産業,加快建設一批現代漁業示範區。積極發展技術推廣、病害防治等各種社會化服務組織,為漁民提供便捷高效、質優價廉的各種專業服務。加強漁業基本經營制度和發展戰略研究,完善漁業經營體制機制,增強發展活力。

    十六、努力改善漁民民生

    加強漁區基礎設施建設,以漁港建設為龍頭,帶動發展一批漁區小城鎮和漁村,提高漁區城鎮化水平。實施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工程,區別漁民的不同情況,開展危房改造和以船為家漁民上岸安居,力爭三年內解決漁民最需要、最迫切、最直接的定居問題。組織編制漁民轉産轉業規劃,加大捕撈漁民向養殖業、水産加工流通業、休閒漁業及其他産業轉移力度,鼓勵漁民減船轉産,健全轉産漁民服務體系,加強專業技能培訓,確保減船轉産漁民長遠生計有保障。對因實施休漁禁漁等漁業資源養護措施造成生活困難的漁民,積極爭取各級政府給予生活補助,統籌救助和安置,保障漁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改進漁業服務,精簡漁業審批事項和程序,堅決制止涉漁亂收費等侵害漁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實減輕漁民負擔。推動完善漁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漁區教育、文化、衛生、養老等事業全面發展。

    十七、強化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

    切實落實《意見》確定的保障措施,將漁業作為農業投入的重點領域,加強漁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保險扶持政策。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工作指導,加大工作力度,積極落實各項政策措施。要加強對中央精神的宣傳貫徹,宣傳發動廣大從業者,調動各方面力量,支持漁業發展,營造促進漁業發展的良好氛圍。要積極爭取和推動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要求,制定本地區促進現代漁業發展的實施方案,不斷加大對漁業發展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力度,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各方面協作配合,凝聚共識、凝聚力量,為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農業部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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