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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解讀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19日 17時09分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2013年7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佈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記者就該《規定》採訪了工業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視員李國斌,請他對《規定》進行了解讀。

    記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公佈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您能否向大家介紹《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李國斌:近年來,我國電信業持續快速發展,截至2012年底,全國電話用戶達到13.9億戶。與此同時,利用未登記真實身份信息的電話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發送垃圾短信息、散佈有害信息、實施詐騙等問題突出,影響了用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秩序,甚至威脅國家安全。201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法律上明確了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通過制定《規定》,明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範圍、程序、要求和信息保護等制度,有利於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提升電信服務水平,遏制網絡信息違法行為。

    記者:您能否向大家介紹一下《規定》的制定過程?

    李國斌:根據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規範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活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了《規定》立法工作。

    在組織開展立法研究、赴有關省市調研、聽取有關電信企業和部機關相關司局等意見的基礎上,今年1月下旬,我們研究形成了《規定》草稿。2月上旬,我們書面徵求了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規定》的意見。2月下旬,我們組織部分通信管理局對《規定》的有關制度進行了研究。4月,我們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我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了對《規定》的意見。經徵求意見,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加大登記信息的保護力度、加大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力度方面。對於制定《規定》和《規定》的主要內容,各方面沒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此後,我們對各方面意見進行了梳理、研究和分析,並對《規定》有關制度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我們形成了《規定(草案)》。

    6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並於7月16日予以公佈。《規定》將自9月1日起施行。

    記者:您能否介紹一下《規定》的主要內容?

    李國斌:《規定》共二十一條,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

    (一)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含義。《規定》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將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界定為: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含無線上網卡)等入網手續,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如實登記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的活動。

    (二)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明確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對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規定》明確要求電信管理機構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三)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規定》從登記主體、登記義務、登記範圍、證件類別、證件查驗、信息留存、自查和培訓等方面,規定了下列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時,應當要求用戶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應當予以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用戶出示的證件進行查驗,並如實登記證件類別以及證件上所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住址信息;有關身份信息和材料在向用戶提供服務期間及終止提供服務後兩年內應當留存;用戶拒絕提供身份信息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其辦理入網手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其信息登記和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此外,《規定》借鑒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等規定,對個人和單位的有效證件類別分別作了相應規定。

    (四)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護制度。《規定》堅持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並重,明確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護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嚴格保密;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發生洩露、毀損、丟失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五)代理商的管理制度。《規定》按照“誰經營、誰負責”、“誰委託、誰負責”的原則,根據民法上的委託代理制度,明確規定由電信業務經營者負責對其代理商的信息登記工作實施管理。《規定》中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代理人的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不得委託不符合本規定有關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和保護要求的代理人代辦相關手續。

    (六)報告制度。為了保證電信管理機構及時發現和處理嚴重侵害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行為,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規定》中規定: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發生洩露、毀損、丟失,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向相關電信管理機構報告;電信管理機構在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有關行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

    同時,《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分別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用戶和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作為用戶,非常重視其提供的身份信息的安全問題,請問《規定》在用戶身份信息保護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李國斌:保護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的安全性是我們首先關注的問題,我們一直非常重視用戶身份信息的保護問題。為此,《規定》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加強對用戶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的保護,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應當嚴格保密,在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發生洩露、毀損、丟失時要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等,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加大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保護力度,我們在通過《規定》建立相關保護制度的同時,還專門制定了《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上述規定就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做了專門規定。其中的有關規定也適用於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的保護。

    記者:用戶按照《規定》辦理真實身份信息登記,會不會影響到正常使用電話服務?

    李國斌:根據《規定》,用戶在辦理電話入網手續時,只需要向電信業務經營者出示有效證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做好信息登記工作。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通過電話、短信息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用戶並採取便利措施,為《規定》施行前尚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信息不全的電話用戶補辦登記手續。同時,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用戶補辦登記手續,也不得擅自加重用戶的責任。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並不影響用戶正常使用電話服務,希望廣大用戶理解並配合電信業務經營者做好這項工作。

    記者:您認為各方面應當如何貫徹落實《規定》的各項制度?

    李國斌:《規定》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的一部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規定》的各項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各有關主體應當嚴格遵守《規定》的各項制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涉及基礎電信企業、電話用戶和電信管理機構。基礎電信企業應當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規定,按照《規定》確定的登記程序和要求開展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在開展登記工作中,基礎電信企業既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又要積極採取措施,方便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登記。電話用戶作為電信服務的使用者,應當充分理解和積極配合這項工作。電信管理機構作為電信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的指導和對用戶真實身份信息保護的監督檢查,推動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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