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原産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進口氯丁橡膠的反傾銷期中復審裁定
公告2013年第45號
2005年5月10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23號公告,決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徵收反傾銷稅。2010年8月24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49號公告,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作出期中復審裁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了調整。2011年5月9日,商務部發佈年度第21號公告,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作出期終復審裁定,決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5年第23號公告、2010年第49號公告,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2年6月8日,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國大陸氯丁橡膠産業向商務部遞交申請,主張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DENKI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向中國大陸出口氯丁橡膠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該公司目前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對適用於該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商務部依法對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2012年8月8日,商務部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本次復審審查範圍是適用於原産于該日本公司的進口氯丁橡膠産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産品與原反傾銷調查相同,即氯丁橡膠。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0024910其他初級形狀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膠、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膠。
在規定時間內,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向商務部登記應訴,並按要求提交了答卷和補充答卷,配合了實地核查。
根據對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傾銷及傾銷幅度的復審調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原産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産品在復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傾銷幅度為20.8%。
二、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7月26日起,將原産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20.8%。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3年7月2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的氯丁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利害關係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3年7月26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産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docx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