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國債期貨上市工作,經過前期公開徵求意見,中國證監會修改並重新發佈了《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2013年7月5日,證監會發佈了《關於修改<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同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截至2013年7月20日,我們收到來自社會各界通過電子郵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共19份,分別來自5家期貨公司、5家證券公司、1家基金公司及8位自然人。在收到的19份意見中,涉及《適當性規定》的意見共有13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該制度是否適用於金融期權。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從事金融期權交易活動的,原則上應該遵守《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當前,我會正對期權交易進行深入研究,如未來對金融期權的投資者適當性有新的要求,我會再另行發佈規定。
二是第14條中“行業監管政策要求”是否可以明確其具體內容。本條的修改,是為證券、期貨等仲介機構未來可能的行業監管政策調整預留法律適用空間。
三是50萬的開戶門檻是否可以降低。依據法律文件的層級體系及分工,具體開戶標準由中金所根據《適當性規定》的原則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