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與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13〕86號,以下簡稱《通知》)。這是兩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生態文明建設總體部署,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
我國一貫高度重視環境影響評價和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工作。《環境影響評價法》、《漁業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綱要》、《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文件都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和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的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進一步將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的力度提升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但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開發建設規劃和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對於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更加深刻,環境影響評價承擔的開發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任務更加艱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中水生生物資源保護,農業部和環境保護部積極溝通協調,在充分溝通和多次討論修改的基礎上,兩部聯合起草並下發了《通知》。
《通知》以環境影響評價為主線,對有關規劃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可能涉及的水生生物及其生境保護的有關內容、程序、重點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其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方面,《通知》要求,對水生生物産卵場、索餌場、越冬場以及洄遊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開發建設規劃,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應將重要水生物種資源及其關鍵棲息場所列為敏感目標,開展調查監測,科學客觀地評價規劃實施可能帶來的長期影響,並按照避讓、減緩、恢復的順序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和對策措施;相關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要將漁業部門以及水生生態、水生生物資源、漁業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納入審查小組,將水生生物影響評價內容和有關結論作為審查重點之一,對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方案,應在書面審查意見中給出明確結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方面,《通知》要求,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或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題評價或論證,並將有關報告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要內容。國家級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應當按照農業部《建設項目對水生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影響專題評價管理規範》(農漁發〔2009〕4號)執行,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報送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前,應徵求漁業部門意見;涉及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建設項目,應按照《漁業法》和《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通知》強調,要高度重視水生生物資源在我國生態安全格局中的重要戰略地位,將保護水生生物資源及其生境作為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漁業部門在涉及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環評、有關基礎研究及保護和補償措施落實方面的職責,強調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漁業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溝通配合,推動環境影響評價與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相互促進,不斷提高工作質量、效率和水平。《通知》體現了環境保護和農業部門對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工作的重視,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內,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重要指導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