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89號,以下簡稱《通知》)已于近日下發。商務部外貿司、電子商務司負責人就有關政策出臺的意義、內容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出臺《關於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外貿轉方式、調結構的需要。近年來,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已成為國際貿易的新方式和新手段,對於擴大海外營銷渠道,提升我國品牌競爭力,實現我國外貿轉型升級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跨境電子商務,就加快發展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各部門提高認識,加快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2013年7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83號)將發展跨境電子商務作為當前外貿發穩增長、調結構的重要手段之一,並提出明確工作要求。
二是企業的實際需求。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現行有關政策已經不適應以郵寄、快件等形式開展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以下簡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的需求,造成企業在海關、檢驗、收付匯、稅收等方面諸多不便。在與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座談過程中,企業也普遍表達了對現行管理體制加以改革完善的呼籲,希望政府儘快出臺有關支持政策。
三是各部門已經具備工作基礎。圍繞發展我跨境電子商務,近年來各部門已開展大量工作。2010年下半年起,商務部即啟動了重點推薦和培育開展對外貿易的電子商務平臺工作。2012年3月,商務部出臺了《關於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對外貿易的若干意見》(商電發〔2012〕74號)。2012年2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8部門辦公廳共同下發了《關於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2〕226號);2013年4月,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等13部門辦公廳(室)又共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3〕894號)。2012年下半年以來,海關總署還確定了5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的試點城市。
鋻於以上情況,按照國務院要求,商務部等九部門結合自身職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研究制訂了《意見》,報請國務院批准,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轉發。
問:《意見》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意見》分為3部分,共12條。第一部分是具體的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對電子商務出口經營主體的分類、建立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建立相適應的檢驗監管模式、支持企業正常收結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實施相適應的稅收政策,以及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第二部分是實施要求。自《意見》發佈之日起,先在已開展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試點的上海、重慶、杭州、寧波、鄭州等5個城市試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國有條件的地區實施。同時,也對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等9個《意見》制訂部門的職責做出明確界定,對各地方政府貫徹落實《意見》提出明確要求。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項,主要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進行定義,以及跨境電子商務中企業對企業出口和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的有關工作做了補充説明。
問:《意見》旨在解決哪些主要問題?
答:電子商務出口在交易方式、貨物運輸、支付結算等方面與傳統貿易方式差異較大。現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及現有環境條件已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主要問題集中在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和收付匯等方面。
針對上述問題,《意見》提出了6項具體措施。
一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主要用以解決目前零售出口無法辦理海關監管統計的問題。目前,電子商務出口大量採用航空小包、郵寄、快遞等方式,其報關主體是郵政或快遞公司。因此,這部分出口無法納入海關貨物貿易監管與統計。新型監管模式建立以後,海關對經營主體的出口商品進行集中監管,並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降低報關費用。經營主體可在網上提交相關電子文件,並在貨物實際出境後,按照外匯和稅務部門要求,向海關申請簽發報關單證明聯。同時,將電子商務出口納入海關統計。
二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檢驗監管模式,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無法辦理檢驗檢疫的問題。按照現行體制,出口企業應在産地對法檢商品進行報檢,並交納一定費用。而電子商務出口的商品具有來源地廣泛、批次多、批量小、單件金額低等特點,很難按照要求在産地進行報檢。檢驗監管模式建立後,將對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及其産品進行檢驗檢疫備案或準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進行産品質量安全的合格評定。實行全申報制度,以檢疫監管為主,一般工業製成品不再實行法檢。實施集中申報、集中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的便利措施。
三是支持企業正常收結匯,主要用以解決企業目前辦理出口收匯存在困難的問題。目前,由於電子商務出口尚未列入海關貨物貿易監管與統計,海關系統的報關主體為郵政或快遞公司,外匯管理部門無法確認貿易和貨物流的真實性,出口企業難以進行外匯核銷和貨款收付。《意見》出臺後,將允許經營主體申請設立外匯賬戶,憑海關報關信息辦理貨物出口收結匯業務。同時,監管部門將加強對銀行和經營主體通過跨境電子商務收結匯的監管。
四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主要用以解決支付服務配套環節比較薄弱的問題。目前,我銀行業與國際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力度不夠,加上我支付企業國際化程度較低,導致本土支付企業的跨境結算服務能力較弱,尚未被海外買家普遍採用,有國際影響力的本土支付服務企業極少。新政策下,支付機構辦理電子商務外匯資金或人民幣資金跨境支付業務,可分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並按照支付機構有關管理政策執行。同時將進一步完善跨境電子支付、清算、結算服務體系,切實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跨境支付業務的監管力度。
五是實施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稅收政策,主要用以解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無法辦理出口退稅的問題。目前,由於海關、檢驗檢疫和收付匯等環節無法正常辦理手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自然也無法辦理出口退稅,不利於降低經營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意見》出臺後,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或退稅政策。具體辦法將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商有關部門于近期制訂並公佈。
六是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主要用以解決信用體系和市場秩序有待改善的問題。部分企業在電子商務出口中不重視商業誠信,侵犯知識産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産品等問題時有發生,甚至出現欺詐等違法行為,損害我企業聲譽,也對我産品國際形象帶來負面影響。同時,相關法規、標準和信用體系建設不夠完善,執法部門對上述行為的應對辦法不多,行之有效的信用監管制度和監管體系亟待建立。《意見》出臺後,將嚴肅查處商業欺詐,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銷售假冒偽劣産品等行為,以不斷加強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問:《意見》中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是什麼?
答: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商務部等9部門在《意見》制訂和實施過程中負責對各地政策實施進行指導,定期開展實施效果評估等工作,同時,相關部門共同負責加快跨境電子商務通關試點建設,加快電子口岸結匯、退稅系統與大型電子商務平臺的系統對接。其中,商務部牽頭負責政策制訂、實施指導、效果評估以及政策宣講等工作。海關總署負責建立電子商務出口新型海關監管模式並進行專項統計,並牽頭負責加快跨境電子商務通關試點建設。質檢總局負責建立檢驗監管模式。外匯局會同人民銀行負責支持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正常收結匯。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負責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負責商有關部門制訂電子商務出口稅收政策。工商總局負責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建設。
問:各地在貫徹《意見》過程中應注意什麼問題?
答:一要制訂實施方案。各地要制訂發展跨境電子商務擴大出口的實施方案,並切實履行指導、督查和監管責任,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做到早發現、早處理、早上報。
二要出臺配套措施。各地有關部門在實施方案框架下,按照上級對口部門要求,施行與政策配套的海關、稅務、檢驗檢疫、外匯等監管措施和辦法,確保政策實施到位、監管有效、保障得力。同時,要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儘快實現各地海關電子口岸與外匯、稅務等當地部門系統對接。
三要綜合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各地應積極引導經營主體堅持以質取勝,注重培育品牌;依託電子口岸平臺,建立涵蓋經營主體和電子商務出口全流程的綜合管理系統,實現商務、海關、國稅、工商、檢驗檢疫、外匯等部門信息共享;加強信用評價體系、商品質量監管體系、國際貿易風險預警防控體系和知識産權保護工作體系建設,確保電子商務出口健康可持續發展。應該説,《意見》能否得到及時有效的貫徹落實,除了各部門儘快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之外,各相關政府的積極推動將起到關鍵作用。
問:《意見》出臺後的後續政策有哪些?
答:商務部等9部門將對各地在政策實施中進行監督指導,確保政策平穩實施並不斷完善。此外,對於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政策以及跨境電子商務其他有關問題,我們將加緊研究,並視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協調擬定後續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