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遠洋漁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進一步加強遠洋漁船更新建造管理,保障遠洋漁業生産安全,推動遠洋漁船及船用裝備升級,促進遠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切實貫徹《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國務院全國現代漁業建設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農業部關於促進遠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農漁發[2012]30號)有關精神和要求,加快推進老舊遠洋漁船更新,著力提升遠洋漁船裝備水平,切實做好遠洋漁船更新建造管理工作。
考慮到國際組織和部分入漁國配額、漁業資源、市場銷售等因素影響,除替代舊船外,通知要求各地不再受理新建金槍魚、魷魚、秋刀魚、公海拖網、公海圍網和印尼阿拉弗拉海作業漁船的造船申請。從作業方式上,通知明確不批准建造雙拖網、單船大型有囊燈光圍網(三角虎)等作業類型漁船和國際組織及入漁國政府限制或禁止從事漁業生産的漁船,不再批准新建、購置木質漁船和鋼絲網水泥漁船。同時,明確不再批准個人新建或購置遠洋漁船從事遠洋漁業生産,不再批准通過代理或挂靠方式從事遠洋漁業生産。
通知還要求,更新建造遠洋漁船時被替代的漁船原則上應當開回國內,採取拆解、銷毀或用作人工魚礁等方式進行處理,並對更新建造程序及有關要求進行了明確,並要求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不按要求報廢拆解舊船或瞞報、謊報有關信息的企業將予以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