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關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有關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宣傳司副司長、新聞發言人姚宏文表示,徵收社會撫養費有法可依,《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4l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2002年國務院頒布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57號),規定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基本標準、徵收主體、徵收原則、經費管理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等重要內容,並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各地出臺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或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基層計劃生育部門以《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地方性法規、規章為依據,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姚宏文指出,社會撫養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管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於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因此,社會撫養費不屬於中央財政收入,也不屬於衛生計生部門收入;社會撫養費的收入沒有對應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許與計劃生育支出挂鉤,更不是一一對應關係。
姚宏文同時表示,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是由同級財政預算給予足額保障。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作為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主體,應依法依規嚴格執行,並及時上繳國庫。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求各地衛生計生(人口計生)部門在當地政府指導下,依法依規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各項工作,包括信息公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