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計署派出審計組,自2012年6月1日至7月30日,對河北省河間市、昌黎縣、清苑縣、欒城縣和魏縣等5個縣(市,以下統稱縣)2009年至2012年5月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重點抽查了27個鄉鎮、3個街道辦事處和28個行政村,對406人進行了入戶調查,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況
據被調查縣提供的資料反映,5個縣總面積4566平方公里,共轄86個鄉鎮,2053個行政村。截至2012年5月底,轄區內人口326萬人,其中:城鎮人口25萬人,農村人口301萬人。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出生新生兒14.85萬人,其中計劃外生育1.8萬人。5個縣共向3.47萬人(含以前年度計劃外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2.75億元。
二、審計調查評價意見
(一)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對穩定低生育水平發揮了一定作用。從審計調查情況看,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提高了計劃外生育成本,規範和引導了生育行為,與其他相關措施相結合,較為有效地發揮了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據被調查的5個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下簡稱計生部門)統計,2009年至2012年5月,年平均計劃生育率分別為85.87%、85.81%、88.93%和91.40%,總體呈上升趨勢。2009年至2011年,5個縣人口出生率均呈下降趨勢。2011年,5個縣人口出生率均已控制在14‰以下,達到並穩定在國際低生育水平。
(二)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規範了計劃生育執法行為。從審計調查情況看,被調查的各地黨委、政府能夠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及時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規和制度,河間、清苑、欒城和魏縣等4個縣建立了專門的徵收執法隊伍,逐步提高了基層計生幹部的執法意識和水平,提高了執法行為的規範性,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較為積極的作用。
但審計調查也發現,5個縣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中還存在計劃外生育人口統計上報不實,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過大,徵收實際到位率低,管理不規範等突出問題,應引起重視。
三、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統計上報計劃外生育人口數不實。
部分縣級計生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為完成計劃生育考核指標,人為調整相關數據,少報、漏報計劃外生育人口。2009年至2012年5月,欒城縣計生部門為完成計劃生育考核指標,在上報人口變動情況時將計劃外生育的86人調整為計劃內生育人口;河間市和魏縣在已掌握計劃外生育人口10017人的情況下,上報9649人,少報368人。此外,審計調查還發現5個縣對轄區內計劃外生育人口底數掌握不清,統計上報時漏報問題突出。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漏報5099人,佔計劃外生育人口的27.31%。
(二)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大。
1.部分縣一次性繳清比例較低,分期繳納的也未執行規定程序。2009年至2012年5月,欒城、清苑和昌黎等3個縣共下達決定書徵收社會撫養費7531件,全部繳清的347件,僅佔4.61%;不能全部繳清的也未執行分期繳納程序,由徵收單位和當事人協商確定首次徵收金額,導致首次徵收金額不統一,最多的徵收99417元,佔應徵金額的96.97%;最少的僅徵收200元,佔應徵金額的0.27%。如欒城縣各鄉鎮根據相應的徵收標準,2009年至2012年5月間徵收社會撫養費1476件,其中僅有128件全部繳清,佔8.67%。
2.部分縣執行分期繳納程序,但首次徵收比例不統一。2009年至2012年5月,魏縣和河間等2個縣共批復分期繳納5904件,佔當期應徵人員的34.40%。首次徵收最多的徵收71000元,佔應徵金額的99.91%;最少的僅徵收500元,佔應徵金額的3.57%。
3.對於收入高於計徵基數的當事人,徵收時多數按最低計徵基數的固定倍數徵收。由於徵收單位不能掌握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對於部分實際收入水平高於最低計徵基數的當事人,也按照最低徵收基數的固定倍數徵收。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24693件中,有24296件按照最低徵收基數的固定倍數徵收。
(三)社會撫養費徵收到位率普遍較低。
由於徵收單位履職不到位、徵收手段匱乏,部分當事人拒不繳納或經濟條件困難等原因,5個縣普遍存在社會撫養費應徵未立案徵收和已立案徵收未徵收到位的問題,實際徵收到位率較低。按照當地最低徵收標準測算,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應向25979人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6.22億元,實際僅徵收1.87億元,徵收到位率30.06%。其中,魏縣徵收到位率43.57%,昌黎、清苑和欒城等3個縣徵收到位率不足30%,最低的欒城縣僅為7.30%。
1.應徵未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2266.39萬元。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未對1286人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按當地最低徵收標準測算,應徵未立案徵收2266.39萬元。如魏縣由於人口流動性大和徵收單位履職不到位等原因,對623人未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佔應徵人數的16.14%,應徵未徵社會撫養費749.97萬元。
2.已立案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41312.41萬元未徵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對24693人立案應徵收社會撫養費59987.78萬元。截至2012年5月底,實際僅徵收到位18675.37萬元,未徵收到位41312.41萬元,平均徵收到位率31.13%。如欒城縣共對2480人立案應徵收社會撫養費7342.34萬元,截至2012年5月底,實際徵收到位553.84萬元,尚有6788.50萬元未徵收到位,徵收到位率7.54%,其中2011年徵收到位率僅為3.22%。
(1)已到期的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2936.23萬元未徵收到位。部分徵收單位對分期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追繳不力,分期繳納實際變成按比例一次性繳納。2009年至2012年5月,魏縣和河間等2個縣共批復5904人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應徵社會撫養費10792.46萬元,截至2012年5月底,已到期的分期繳納款2936.23萬元仍未徵收到位,佔應徵金額的27.21%。
(2)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社會撫養費1829.86萬元未執行到位。地方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的執行力度不大,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案件1636件,實際僅執行679件,實際執行率41.50%;執行金額856.70萬元,佔標的金額2686.56萬元的31.89%。如清苑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案件136件,實際僅執行65件,執行率47.79%,執行金額81.75萬元,佔標的金額398.80萬元的20.50%。
(3)部分當事人拒不繳納或不全額繳納,少徵社會撫養費36546.32萬元。清苑、河間、昌黎、欒城等4個縣共16611人拒不繳納或不全額繳納社會撫養費,佔應徵人數的68.77%,未繳金額佔應徵金額的58.14%。如2009年至2012年5月,欒城縣共有1003人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佔應徵人數的40.44%,未繳金額3533.91萬元;有1348人不全額繳納,佔應徵人數的54.35%,應繳未繳社會撫養費3239.02萬元。
(四)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不規範。
1.部分縣虛報社會撫養費收入。欒城縣各鄉鎮在上報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時,虛增實際徵收金額,2009年至2011年共上報社會撫養費收入2975.83萬元,而實際僅徵收596.06萬元。河間等2個縣用社會撫養費調節財政收入1992.88萬元。如2011年和2012年,河間市為完成財政收入首季“開門紅”的任務,從其他資金借款墊付20個鄉鎮的社會撫養費1140萬元。
2.社會撫養費5141.15萬元未按規定繳入國庫。
(1)財政部門未及時將社會撫養費658.29萬元繳入國庫。2009年至2012年5月,河間和魏縣等2個縣財政實際收到社會撫養費18666.66萬元,繳入縣級國庫18008.37萬元,其餘658.29萬元滯留在收費局集中匯繳財政專戶未上繳國庫。
(2)徵收單位暫存社會撫養費4482.86萬元,未及時上繳國庫。一是暫存在財政局專戶和鄉鎮賬戶。截至2012年5月底,河間市實際徵收社會撫養費18072.49萬元,繳入收費局財政專戶15329.84萬元,尚有2742.65萬元應繳未繳,其中:未開票徵收的779.27萬元暫存在財政局預算外資金專戶中,待開票後轉入收費局社會撫養費集中匯繳財政專戶;1963.38萬元暫存在各鄉鎮財務核算中心。二是通過個人賬戶暫存後上繳財政。2009年至2012年5月,昌黎、河間、清苑和魏縣等4個縣的16個徵收單位將1740.21萬元社會撫養費滯留在個人賬戶一段時間後,繳入財政集中匯繳專戶。
3.部分徵收單位票據使用不規範。魏縣和河間等2個縣的2個徵收單位使用非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收取社會撫養費312.89萬元。其中:魏縣計生局使用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收取6.40萬元;河間市興村鄉2011年5月以後使用普通三聯收據收取社會撫養費306.49萬元。
4.部分徵收單位未嚴格執行規定的徵收程序。河間和昌黎等2個縣的4個徵收單位未下達徵收決定書就徵收社會撫養費924件,徵收金額802.72萬元;6個徵收單位先徵收後下達徵收決定書169件,徵收金額190.44萬元。如截至2012年5月底,河間市黎民居、米各莊鎮和詩經村鄉,共對698件計劃外生育案件未開具徵收決定書即徵收社會撫養費722.48萬元。昌黎縣2010年下達徵收決定書的案件中,有17件17.83萬元已在2009年徵收;2011年下達徵收決定書的案件中,有29件48.60萬元已在2010年徵收;2012年下達徵收決定書的案件中,有3件5萬元已在2010年徵收。
5.部分縣違規按社會撫養費徵收額的一定比例向計生部門和鄉鎮撥付計生經費。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傳〔2011〕44號)中明確提出,要杜絕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以及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作為標準撥付計生經費的現象。截至2012年5月底,河間、魏縣等2個縣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等為基準,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計生部門和徵收單位撥付計生經費。2009年至2012年5月,魏縣按照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的20%和80%,向縣計生局和各鄉鎮計生部門撥付計生經費3266.80萬元,其中縣計生部門239.57萬元,各鄉鎮計生部門3027.23萬元;河間市以各鄉鎮社會撫養費繳庫數為標準,按不超過80%比例向各鄉鎮撥付計生經費10339.83萬元,向市計生局撥付計生經費4373.28萬元。
四、對審計調查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
河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整改。一是補報了漏報的計劃外生育人口5099人,完善人口信息共享與交換機制。二是責成各縣嚴格按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實行分期繳納的,首付金額必須達到繳納總額的50%。三是整合縣、鄉行政執法人員,組建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統一指揮的執法隊伍,建立追繳責任制。四是加強財政、人口計生部門和金融單位的協作,嚴格按規定程序和時限徵收繳庫。河間市和魏縣滯留的658.29萬元社會撫養費,以及河間市和昌黎、清苑、魏縣徵收單位暫存的4482.86萬元社會撫養費已繳入國庫;不規範票據已統一換發為規範票據。五是科學編制預算,嚴禁將計生部門所需經費與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挂鉤,嚴格按預算撥付計生經費,保證人口計生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