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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5個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18日 17時31分   來源:審計署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計署派出審計組,自2012年5月30日至7月30日,對湖南省新化縣、邵東縣、湘潭縣、沅陵縣、鳳凰縣等5個縣2009年至2012年5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重點抽查了27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和32個行政村,對228人進行了入戶調查,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況

  據被調查縣提供的資料反映,5個縣總面積15155平方公里,共轄124個鄉鎮,3714個行政村。截至2012年5月底,轄區內人口468萬人,其中:城鎮人口101萬人,農村人口367萬人。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出生新生兒19.99萬人,其中計劃外生育3.54萬人。5個縣共向5.73萬人(含以前年度計劃外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3.63億元,另徵收以前年度已下達決定書或立案的社會撫養費2167.90萬元。

  二、審計調查評價意見

  (一)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對穩定低生育水平發揮了一定作用。從審計調查情況看,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提高了計劃外生育成本,規範和引導了生育行為,與其他相關措施相結合,較為有效地發揮了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據被調查的5個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下簡稱計生部門)統計,2009年至2012年5月,年平均計劃生育率分別為78.44%、81.57%、85.11%和86.94%,呈逐年上升趨勢。2009年至2011年,5個縣人口出生率均呈下降趨勢。2011年,5個縣人口出生率已控制在14‰以下,達到並穩定在國際低生育水平。

  (二)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規範了計劃生育執法行為。從審計調查情況看,被調查的各地黨委、政府能夠貫徹落實國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的要求,及時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規和制度13項,建立了專門的徵收執法隊伍,逐步提高了基層計生幹部的執法意識和水平,提高了執法行為的規範性,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較為積極作用。

  但審計調查也發現,5個縣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中還存在計劃外生育人口統計上報不實,徵收標準不統一,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過大,徵收實際到位率低,管理不規範等突出問題,應引起重視。

  三、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統計上報計劃外生育人口數據不實。

  1.少報計劃外生育人口8098人。2009年至2012年5月,新化、邵東等2個縣在已掌握計劃外生育人口為28478人的情況下,上報20380人,少報8098人。

  2.漏報計劃外生育人口3435人。2009年至2012年5月,因對轄區內計劃外生育人口底數掌握不清,新化、邵東等2個縣漏報計劃外生育人口3435人。

  3.當年計劃外生育人口及時上報率低,補報人口數據現象普遍。為達到當年計劃生育考核指標,5個縣普遍存在將當年計劃外生育人口推遲至以後年度補報的情況。2009年至2011年,5個縣當年上報當期計劃外生育人口分別為6140人、6342人、5392人,計劃生育率分別為87.21%、86.96%、89.10%;截至2012年5月底,5個縣補報2009年至2011年計劃外生育人口分別為6818人、4519人、2893人,據此計算出的計劃生育率分別為78.44%、81.57%、85.11%,比當年上報的計劃生育率分別下降8.77、5.39、3.99個百分點。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統一。

  邵東縣社會撫養費徵收基數差異較大,28個鄉鎮、街道辦事處中有18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按邵東縣統計局公佈的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為徵收基數,另外10個鄉鎮、街道辦事處按農村經濟管理局公佈的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為徵收基數。2011年,兩者分別為7415.82元、5323.57元,相差2092.25元,客觀上造成了徵收中的不公平。

  (三)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過大。

  1.未嚴格執行規定的徵收標準。5個縣對不同計劃外生育行為未執行對應的規定徵收倍數,而是普遍按最低倍數徵收。如2009年至2012年5月,邵東縣牛馬司鎮共對2009年以前計劃外生育一個子女的130人徵收了社會撫養費,但未執行按年人均收入3至6倍徵收的規定,普遍按2倍徵收。湘潭縣易俗河鎮對金霞村等9個村44人未執行按年人均收入3至6倍徵收的規定,全部按2至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計劃外生育二個子女的,沅陵縣荔溪鄉、五強溪鎮未執行按年總收入至少5倍徵收的規定,只按2倍徵收。

  2.人為決定分期繳納的首付金額,隨意性大。湖南省規定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第一年繳納額不能低於應繳總額的40%。鳳凰縣5個鄉鎮2009年至2012年5月共有452人首付金額未達到應繳金額的40%,佔同期分期繳納對象1250人的36.16%,其中310人首付金額為0。該縣阿拉營鎮2009年對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審批的分期繳納首付金額最低為2000元,最高為8600元,兩者相差4倍多。

  3.未徵收到位即辦理結案,變相減免社會撫養費。湖南省規定,社會撫養費未全額徵收到位的,徵收機關不得結案。邵東縣2009年至2012年5月辦理社會撫養費徵收結案207例,應徵金額320.43萬元,已徵金額258.77萬元,佔應徵金額的80.76%,其中僅20例全部徵收,3例徵收到位率低於50%。

  4.未按規定執行協商前置制度即按本地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新化縣社會撫養費徵收局未執行協商前置制度,對戶籍分別在北京、上海的兩對計劃外生育夫婦,按本地徵收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社會撫養費實際徵收到位率普遍較低。

  5個縣普遍存在社會撫養費應徵未立案徵收、降低標準徵收、已立案徵收未徵收到位的問題,實際徵收到位率較低。按照當地最低徵收標準測算,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應向68210人(含以前年度計劃外生育)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103764.84萬元,實際僅徵收36287.74萬元,徵收到位率34.97%。其中,邵東、鳳凰、湘潭等3個縣徵收到位率不足30%,湘潭縣僅為19.03%。

  1.應徵未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19263.65萬元。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未對10861人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按當地最低徵收標準測算,少徵收社會撫養費19263.65萬元。如2009年至2012年5月,新化縣上渡辦事處對274人未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佔應徵人數456人的60.09%。

  2.部分徵收單位擅自降低徵收標準,少徵收社會撫養費109.94萬元。2009年至2012年5月,新化、邵東、湘潭、沅陵等4個縣擅自將157人的徵收標準下調,少徵收社會撫養費109.94萬元。如2009年至2012年5月,湘潭縣排頭等5個鄉鎮擅自將130人的徵收標準下調,少徵收社會撫養費100.11萬元。

  3.已立案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48103.51萬元未徵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對57349人立案應徵收社會撫養費84391.25萬元。截至2012年5月,實際徵收到位36287.74萬元,48103.51萬元社會撫養費未徵收到位。

  (1)已到期的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561.65萬元未徵收到位。截至2012年5月,鳳凰、沅陵等2個縣有561.65萬元分期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未徵收到位。

  (2)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社會撫養費1584.18萬元未徵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社會撫養費案件1803件,實際僅執行1562件,執行到位金額1814.01萬元,佔標的金額3398.19萬元的53.38%。如湘潭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社會撫養費到位金額218.43萬元,只佔標的金額1005.46萬元的21.72%。

  (五)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中的不規範問題較為嚴重。

  1.部分縣違規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個別徵收單位通過借款完成上級任務。新化、鳳凰等2個縣存在向所屬鄉鎮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任務的情況。如,2009年至2011年,新化縣下達29個鄉鎮和徵收局任務指標共5667萬元。2009年至2011年,鳳凰縣三拱橋鄉為完成社會撫養費徵收到位率指標,借款34.95萬元上繳社會撫養費。

  2.部分縣擅自增設收費項目。2009年至2012年5月,鳳凰縣沱江鎮、阿拉營鎮、官莊鄉3個鄉鎮自行增設上環押金等收費項目,共計收取58.02萬元;沅陵縣明溪口鎮和沅陵鎮自行增設違約金、計生投入費、贊助費等收費項目,共計收取47.09萬元,直接用於徵收單位經費開支。

  3.社會撫養費6968.13萬元未按規定繳入國庫,部分資金被截留、挪用、坐支。5個縣2009年至2012年5月徵收社會撫養費38455.64萬元中,5482.70萬元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未上繳國庫、1485.43萬元未上繳財政。上述未上繳國庫的6968.13萬元社會撫養費,已被5個縣徵收單位截留、坐支1043.72萬元。如新化、湘潭、沅陵等3個縣截留、坐支932.50萬元社會撫養費用於鄉鎮工作經費以及招待費、獎金補助等支出。

  4.部分徵收單位收款票據、財務和檔案管理不規範,存在公款私存和白條入賬等問題。如新化縣3個徵收單位分別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收據、定額收據收取社會撫養費393.71萬元;新化、邵東、鳳凰等3個縣的10個徵收單位將2936.03萬元存入計生部門工作人員個人賬戶;湘潭、沅陵、邵東等3個縣的8個徵收單位票據領用或繳銷管理臺賬不規範。同時,5個縣還普遍存在未按規定對社會撫養費的徵繳建立賬簿、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社會撫養費徵收臺賬、徵收單位檔案資料不規範不完整、社會撫養費徵收公示不實等問題。

  5.部分徵收單位未嚴格執行規定的徵收程序。新化、邵東等2個縣徵收單位普遍存在立案不規範、無調查取證、審查不到位、未履行告知程序、未送達徵收決定書等違反徵收程序的問題。如新化縣6個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不同程度存在代替被調查對象在詢問筆錄、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和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送達回證上簽名,未向當事人下達徵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和徵收決定書的情況。

  6.違規按社會撫養費徵收額的一定比例向計生部門和鄉鎮撥付計生經費。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傳〔2011〕44號)中明確提出,要杜絕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以及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作為標準撥付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費的現象。截至2012年5月,5個縣仍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為基準,按照70%至100%的比例向徵收單位和計生部門撥付計生經費。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按比例向計生部門撥付計生經費2175.88萬元、向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等徵收單位撥付計生經費34801.22萬元。

  四、對審計調查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

  湖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整改。一是新化、邵東縣已補報少報、漏報計劃外生育人口7251人。二是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統一問題,邵東縣已規定從2013年起統一按縣統計局公佈的數據為依據徵收社會撫養費。三是對部分徵收單位未嚴格執行徵收規定問題,5個縣已撤銷未嚴格執行規定徵收標準的徵收決定書,並按法定標準重新作出征收決定;鳳凰縣已收回首付金額未達應徵金額40%的分期繳納決定書,嚴格執行分期繳納首付標準;邵東縣對187例未徵收到位即辦理結案的案件進行清理,明確實施追繳制度;新化縣對未執行協商前置制度即按本地徵收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的2起案例,撤銷了原徵收決定書,並對4名承辦人員給予了黨內警告處分。四是對社會撫養費實際徵收到位率較低問題,5個縣加大立案查處和徵收力度,新增立案1974例,徵收社會撫養費2596.3萬元。五是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不規範問題,新化、鳳凰縣取消了下達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鳳凰縣退還了用於繳納社會撫養費的34.95萬元借款;鳳凰、沅陵縣清退了自行增設收費項目收取的102.11萬元;5個縣未繳入國庫的社會撫養費6968.13萬元已繳入國庫;新化、邵東和鳳凰縣存入計生部門工作人員賬戶的2936.03萬元社會撫養費已繳入國庫;5個縣財政和計生部門已明確將社會撫養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規定用途由縣統籌調劑,不與徵收金額挂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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