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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5個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審計結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18日 17時36分   來源:審計署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審計署派出審計組,自2012年5月29日至7月20日,對雲南省會澤縣、彝良縣、騰衝縣、丘北縣、金平苗族瑤族傣族自治縣(以下簡稱金平縣)等5個縣2009年至2012年5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調查,重點抽查了25個鄉鎮和37個行政村,對141人進行了入戶調查,對重要事項進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況

  據被調查縣提供的資料反映,5個縣總面積23257平方公里,共轄79個鄉鎮,930個行政村。截至2012年5月底,轄區內人口307萬人。其中:城鎮人口60萬人,農村人口247萬人。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出生新生兒10.73萬人,其中計劃外生育4786人。5個縣共向1.42萬人(含以前年度計劃外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6126.42萬元。

  二、審計調查評價意見

  (一)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對穩定低生育水平發揮了一定作用。從審計調查情況看,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提高了計劃外生育成本,規範和引導了生育行為,與其他相關措施相結合,較為有效地發揮了控制人口增長、穩定低生育水平的作用。據被調查的5個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下簡稱計生部門)統計,2009年至2012年5月,年平均計劃生育率分別為91.98%、94.24%、97.14%和99.29%,呈逐年上升趨勢。2009年至2011年,5個縣人口出生率均呈下降趨勢。2011年,會澤、彝良、騰衝、丘北等4個縣人口出生率已控制在14‰以下,達到並穩定在國際低生育水平。

  (二)社會撫養費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規範了計劃生育執法行為。從審計調查情況看,被調查的各地黨委、政府能夠貫徹落實國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的要求,及時制定、完善地方配套法規和制度6項,建立了專門的徵收執法隊伍,逐步提高了基層計生幹部的執法意識和水平,提高了執法行為的規範性,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較為積極作用。

  但審計調查也發現,5個縣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中還存在計劃外生育人口統計上報不實,徵收標準確定不合理,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過大,徵收實際到位率低,管理不規範等突出問題,應引起重視。

  三、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各縣統計上報計劃外生育人口的數量不實。

  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上報當期計劃外生育人口1153人,但審計調查發現5個縣當期有計劃外生育人口4786人,少報、漏報3633人。一是5個縣在已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2662人的情況下,只統計上報當期計劃外生育人口1153人,少報1509人。二是5個縣對轄區內計劃外生育人口底數掌握不清,統計上報時漏報當期計劃外生育人口2124人。

  此外,2009年至2012年5月,會澤、騰衝、丘北、金平等4個縣計生部門共發現2009年以前計劃外生育人口5913人,並立案徵收了社會撫養費,但統計上報時未補報;會澤、騰衝等2個縣還漏報2009年以前計劃外生育人口252人。

  (二)社會撫養費計徵基數與各地實際收入水平差距較大。

  雲南省規定,城鎮居民以全省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農村居民以地州市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計徵社會撫養費。但省內部分貧困地區的實際收入水平與規定的基數標準相比,相差較大,5個縣2011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均低於全省平均水平,除騰衝縣外的4個縣2011年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所在州市平均水平。在徵收社會撫養費時,貧困地區計劃外生育人群繳納的社會撫養費與其收入水平不相適應。如按計徵基數和5倍的最低徵收標準計算,金平縣城鎮居民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其收入的8.88倍,農村居民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其收入的9.1倍。

  (三)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較大。

  1.分期繳納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且首付標準不統一。雲南省規定,分期繳納應在不超過兩年的期限內繳納完成。2009年至2012年5月,丘北縣對未徵收到位的495.81萬元社會撫養費沒有履行分期繳納審批程序,也未申請強制執行;金平縣對521人未按規定履行分期繳納審批程序,確定首付金額差異較大,最高首付金額為30000元,最低僅200元;騰衝縣根據當事人情況對該縣芒棒鎮113人協商確定首付金額,最高的徵收20000元,最低的僅徵收50元;會澤縣者海鎮等3個鄉鎮首付金額最高為14000元,最低僅200元。

  2.未按規定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少徵105.35萬元。2009年至2012年5月,丘北縣5個鄉鎮對107個計劃外生育2個子女以上的當事人,按計劃外生育1個子女的徵收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少徵89.56萬元;2010年至2011年,該縣樹皮鄉仍使用2009年的徵收基數計徵7人的社會撫養費,少徵5.03萬元。騰衝縣對北海鄉雙海村計劃外生育第3個子女的1人少徵7.98萬元;2010年,該縣執行保山市確定的徵收基數,對5人少徵社會撫養費2.78萬元。

  3.違規減免社會撫養費11.21萬元。2010年5月,彝良縣洛澤河鎮發文通知“一次性交清應徵數的家庭,減免優惠40%;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主動來交繳,且交繳一次性不低於應繳數50%的,減免優惠15%”。該鎮發路村等4個村委會據此對33人減免了11.21萬元。

  (四)社會撫養費實際徵收到位率較低。

  5個縣普遍存在社會撫養費應徵未立案徵收、已立案徵收未徵收到位的問題,實際徵收到位率較低。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有計劃外生育人數4786人,另有在此期間發現的以前年度計劃外生育人數11838人。按照當地最低徵收標準測算,應徵收社會撫養費26517.62萬元,實際僅徵收6126.42萬元,徵收到位率23.10%。

  1.應徵未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5890.8萬元。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未對2128人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按當地最低徵收標準測算,少徵收社會撫養費5516.84萬元。會澤、騰衝等2個縣分別對漏報的2009年以前計劃外生育人口248人和4人,未立案徵收社會撫養費357.6萬元和16.36萬元。

  2.已立案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14500.4萬元未徵收到位。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共對14244人立案應徵收社會撫養費20626.82萬元。截至2012年5月,實際徵收到位6126.42萬元,14500.4萬元未徵收到位。

  3.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社會撫養費202.09萬元未徵收到位。地方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的執行力度不大,2009年至2012年5月,丘北、騰衝、金平等3個縣計生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50件,實際執行43件,執行金額43.05萬元,佔標的金額245.14萬元的17.56%。

  (五)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不規範。

  1.未嚴格按規定程序徵收社會撫養費。5個縣計生部門均存在不出具徵收決定書就收取社會撫養費問題,部分鄉鎮計生部門存在無立案調查檔案、無調查取證、未履行告知程序、徵收決定書填寫不規範等問題。2009年至2012年5月,金平縣向1315人徵收社會撫養費,僅對其中96人出具了徵收決定書;騰衝縣向401人徵收社會撫養費,僅對其中9人出具了徵收決定書;丘北縣向2005人徵收社會撫養費,僅對需要申請強制執行的30人出具了徵收決定書;會澤縣5個鄉鎮向1760人徵收社會撫養費,均未出具徵收決定書;彝良縣5個鄉鎮向410人徵收社會撫養費,僅對204人出具徵收決定書,該縣樹林鄉有101份徵收決定書由4個村委會出具,不符合國家關於作出征收決定主體的規定。

  2.彝良縣層層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任務,少數鄉鎮政府和幹部為完成任務墊付資金。2009年至2011年,彝良縣政府向各鄉鎮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任務,15個鄉鎮又將徵收任務下達給各村委會。為完成徵收任務,洛澤河鎮2012年1月至5月用其他資金墊付35萬元上繳縣財政,樹林鄉2009年至2012年5月用其他資金墊付58.1萬元上繳縣財政,龍安鄉木坪村委會4名村幹部2008年至2012年為7名經濟困難的村民墊付社會撫養費0.46萬元。

  3.彝良縣未將社會撫養費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彝良縣將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在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管理,5%上繳市級財政,15%納入縣級財政預算,80%返還給縣計生局和鄉鎮用於計生經費。2009年至2012年5月,累計徵收社會撫養費2748.05萬元,市財政和縣財政僅將441.56萬元納入預算管理。

  4.社會撫養費未按規定繳入國庫,部分資金被截留、挪用、坐支。雲南省規定代徵機關應當在收到社會撫養費之日起2日內上繳國庫。5個縣2009年至2011年分別有10.18%、27.33%、12.41%的社會撫養費年末未上繳縣財政,在徵收人員、計生部門和財政專戶等環節滯留,時間最長的達19個月。未上繳款項中,部分資金被挪用、坐支。如會澤縣金鐘鎮、者海鎮坐支社會撫養費及計生罰款63.71萬元、53.18萬元用於部門經費;金鐘鎮計生部門2名工作人員將所收330.2萬元存入個人賬戶並因私挪用1.55萬元1個月(審計指出後,該單位於2012年5月進行了整改)。金平縣動拉鄉1名計生幹部將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徵收將社會撫養費23.09萬元,于2012年4月13日上交縣計生部門,其間,部分款項存入個人賬戶並提現用於就醫等支出;金河鎮計生部門2006年至2012年5月坐支社會撫養費收入10.87萬元,用於接待費、提成獎等支出;老集寨鄉計生部門通過不開收據或使用普通收據徵收社會撫養費和計生罰款,形成以現金形式收付、無完整記錄的“小金庫”,經分管計生工作的鄉領導批准,鄉政府及計生部門2008年至2010年6月共從中支出16.03萬元用於餐費、發放鄉村計生幹部補貼等支出,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又坐支不開收據徵收的社會撫養費1.25萬元,用於餐費、發放計生宣傳員補貼等支出,該鄉1名原計生幹部通過白條徵收、不開收據等方式收取社會撫養費和計生罰款,至今仍有部分款項未上交。

  5.收款票據管理不規範。如金平縣原十里村鄉2006年未使用專用收據收取社會撫養費2000元。彝良縣小草壩鄉2010年未使用專用收據收取社會撫養費1000元;該縣財政局未建立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收回、繳銷制度,龍安鄉政府2003年從彝良縣計生局領取的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截至2012年7月有94份使用情況不清;小草壩鄉、鐘鳴鄉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一直未繳銷。此外,5個縣使用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收取計生罰款、計劃生育證工本費等收費3354.48萬元。

  6.違規按社會撫養費徵收額的一定比例向計生部門和鄉鎮撥付計生經費。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傳〔2011〕44號)中明確提出,要杜絕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以及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作為標準撥付計生經費的現象。截至2012年5月底,5個縣仍以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為基準,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計生部門和徵收單位撥付計生經費。據統計,2009年至2012年5月,5個縣按比例向計生部門撥付計生經費4432.65萬元、向鄉鎮撥付1271萬元。部分鄉鎮也按固定比例將計生經費撥付給村委會,個別鄉鎮在村委會交款時即直接返還,用其他資金墊交縣財政專戶,待收到撥付款後再扣回。如彝良縣5個鄉鎮2009年至2012年5月按社會撫養費徵收額的40%至65%向村委會撥付計生經費288.87萬元。

  審計調查還發現,會澤縣金鐘等5個派出所未將計生部門轉撥的122.9萬元計生經費納入法定賬簿核算,形成“小金庫”。截至2012年5月底,已支出122.84萬元,用於車輛修理、接待等支出。審計指出後,縣公安局2012年6月進行了全面檢查,截至7月25日已進行整改,並對5個派出所負責人進行了通報批評。

  四、對審計調查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

  雲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積極整改。一是清理清查統計數據,共清理出未上報的計劃外生育人數近1萬人。二是加大對徵收人員的業務培訓力度,將鄉村級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培訓納入政府責任目標考核,推動依法行政,規範徵收行為。三是加大對基層的督查力度,省人口計生委組成督查工作小組,分別對怒江等10個州、市的19個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情況進行了督查和檢查;2012年底,省人口計生委派出8個調查小組,核查了45個縣、區、市2011年和2012年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案卷等情況。四是修訂了《雲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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