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被徵地農民將“剛性進保”
徵地補償未足額到位可拒絕交地
江蘇省政府近日發佈《江蘇省徵地補償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第93號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這一政府令確立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原則,被徵地農民將被剛性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
《辦法》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依法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沒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佈,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徵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辦法》規定,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為界限,將被徵地農民劃分為三個年齡段: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徵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下轉A3版
上接A1版 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從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效使用收益中安排,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省國土廳有關負責人昨天告訴記者,江蘇省2005年9月1日起實施了《江蘇省徵地補償與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即省政府26號令。過去在徵地過程中,有的農民選擇一次性領取補償費用而沒有進保,曾出現一些問題。此次出臺的93號令,一是規定徵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化動態調整;二是明確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即徵即保、應保盡保”的剛性原則。(記者 朱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