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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和:開創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新局面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25日 10時29分   來源:國防部網站

    近日,經習主席批准,中央軍委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全軍上下引起高度關注。就相關問題,記者專訪了解放軍審計署審計長李清和。

    問:為什麼要在現階段制定頒發《意見》?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習主席對加大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力度,加強作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制定頒發《意見》是貫徹習主席和中央軍委決策指示的實際舉措。當前,國家對軍隊建設的投入不斷加大,軍隊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中級領導幹部擔負的經濟責任越來越重,履行經濟責任的標準要求越來越高。從審計情況看,有的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還存在艱苦奮鬥、勤儉建軍意識淡化,違規決策、越權辦事、鋪張浪費等問題。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變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存在機制不健全、監督不到位、評價不規範、結果運用不充分等問題。《意見》的頒發,對於從政策制度層面規劃和推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促進各級領導幹部正確行使經濟權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指導意義。

    問:《意見》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許多創新和改進,關於審計監督範圍有什麼新要求?

    答:《意見》把軍隊隊列單位和機關、部門領導幹部,軍隊事業單位和保障性企業的負責人,以及負責專項經濟工作的領導幹部,全部納入審計監督範圍,拓展了審計領域。將審計對象的基本條件由任現職兩年以上調整為一年以上,並要求對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任期內應安排一次審計;對擬列入後備的或列入後備擬提升的團職以上領導幹部,優先安排審計;對即將達到任職最高年齡或最高年限的領導幹部,離任前應安排審計。這樣安排,為實行先審後提、先審後離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

    問:《意見》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內容是如何確定的?

    答:《意見》要求把領導幹部經濟決策權、經費審批權、物資調配權、資産處置權、合同簽批權等經濟權力行使情況作為審計重點內容,並明確了單位領導幹部、部門領導幹部和負責專項經濟工作的領導幹部的審計重點,同時按照黨中央、中央軍委關於加強作風建設的指示要求,把領導幹部在經費物資分配、裝備物資採購、工程建設、有償服務、房地産管理等經濟活動中行使權力,以及個人住房、用車、公勤人員使用等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審計內容,增強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問:審計評價是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難點問題,《意見》在這方面有什麼改進?

    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問題是等次確定和責任區分,難點是評價標準。《意見》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等次,由原來的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調整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與幹部考核評價等次相銜接,便於審計結果運用;將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原來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調整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增強了責任區分的客觀性和準確性。《意見》還明確了審計評價的硬性指標,對領導幹部違規違紀問題數額較大且負有直接責任的,決策失誤造成損失浪費較大的,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評價為優秀;對領導幹部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單位、部門出現重大經濟案件,領導幹部在經濟方面存在不廉潔問題,應當評價為不稱職。同時,將審計評價的時機,由原來的審計結束後作出評價,調整為問題整改完成後作出評價,突出審計整改要求,增加了審計評價的科學性。

    問:《意見》對審計處理有什麼新要求?

    答:《意見》首次提出建立審計約談制度,就是對審計發現違規數額或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問題性質比較嚴重,或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重大經濟活動存在管理隱患,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領導、相關人員進行審計約談,當面指出問題,提出批評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同時,《意見》強調,要健全審計抄報通報制度,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整改落實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嚴格審計處罰制度,對違反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的行為,採取限期退還款項、收繳應繳經費、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經濟罰款、中止工程計劃、撤銷解除合同等處罰措施;完善審計移送制度,對應當移送的違紀違法問題,按程序及時移送紀律檢查部門或者檢察機關依法查辦。

    問:大家對審計結果運用比較關注,《意見》在這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意見》明確要求,把審計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調整使用和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對審計評價為優秀的領導幹部,可以給予通報表彰,同等條件下優先提升使用;對審計評價為稱職的,幹部考核時結合審計情況評定幹部考核結果等次;對審計評價為不稱職的,進行誡勉談話,調整工作崗位,已經確定為後備幹部的取消後備幹部資格,有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免除職務,並追究相關責任。

    問:《意見》在加強組織領導方面,有哪些要求需要重點把握?

    答:《意見》要求,各級黨委要把財經政策法規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相關知識納入黨委中心組學習計劃,列為高中級領導幹部本級培訓的教材內容,組織經濟責任知識考試和法規紀律集中教育,督促各級領導幹部增強法規意識,提高履行經濟責任能力。各級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任務,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積極配合,形成監督合力。審計職級較高的領導幹部,領導小組組長或者副組長要親自帶隊,重要審計報告要由領導小組組長或者副組長審批。

    問:《意見》對審計組織方式和業務建設有什麼規定要求?

    答:《意見》要求,在審計組織方式上,對單位軍政主官任現職時間均在一年以上的,實施軍政主官同步審計;積極探索單位黨委班子成員集中審計;建立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現場督導制度和審計報告復議制度,進一步規範審計程序,統一工作標準,落實質量要求。在審計業務建設上,不斷創新審計方法手段,在收集、鑒別、使用證據,以及監控、查封、凍結、收繳等方面,著力提高審計實戰能力;審計人員要堅持鐵面無私、秉公執法,敢於較真碰硬,增強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和威懾力。

    問:關於下一步學習貫徹《意見》有什麼考慮?

    答:學習貫徹《意見》是全軍各級各部門的共同責任。一是要加強學習宣傳,利用各種形式,搞好學習教育活動,使各級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充分認清《意見》頒發的重要意義,全面了解和掌握《意見》的精神實質,把思想統一到《意見》的各項要求上來,切實形成良好的審計氛圍。二是要抓好貫徹落實,及時組織修訂《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等相關配套法規制度。各級要結合單位實際,拿出實在管用的具體措施辦法,確保《意見》各項要求落實到位。三是要做好檢查督導,及時了解掌握各單位學習貫徹情況,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不斷推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序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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