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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26日 19時10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武警部隊後勤部財務部: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

財政部

2013年9月25日

    附件: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規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遵循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財政部負責管理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包括:統一制定和公佈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組織開發、建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題庫及題庫軟體,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負責管理本地區(部門、系統)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具體包括: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體系統的建設及管理、接收並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題庫、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並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部門、系統)應考人員、考試機位的數量、分佈等情況合理制定每年的考試週期、考試計劃和考點考場設置。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各科目的考試時長、題型、題量、分值、合格標準等考試要求由財政部下發題庫時一併公佈。第二章 考試報名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部門、系統)的報考時間、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並提前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報考人員應當按公佈的報考時間和辦法,到指定的網站(或地點)提交報考申請,填報個人基本信息。

    第八條 報考人員應當在報考時一次性填報所有三門考試科目。同時組織會計電算化和珠算考試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允許報考人員在這兩門科目中自選其一。

    第九條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批的標準向應考人員收取考務費。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合理確定下一級機構留用的考務費,以保證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務費,應當專項用於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各項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考點設置情況,進行或組織指導下一級機構進行考場編排工作,並於考試前向報名成功的應考人員開通登錄網站自行打印准考證功能。第三章 考點考場設置

    第十四條 考點和考場的設置應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則,根據報考人數及分佈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對於報名人數較多、符合考點設立條件的縣(市、區),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決定在該縣(市、區)增設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應當有獨立的電子考場、服務器機房(機櫃)、考務辦公室、應考人員候考區、衛生間等。應考人員候考區應當配置適當的便民服務設施。

    第十七條 考點及考場應當安全、安靜,寬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風性能,並具有防熱、防火、防電擊等保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八條 考點應當配置考試服務器、考試計算機、備用計算機、不間斷電源、局域網絡等無紙化考試必要的軟硬體設備,確保考場滿足無紙化考試的要求。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應當配置身份識別設備、監控設備等必要的防舞弊設備,防範替考、抄襲、交頭接耳、傳接物品、使用通訊設備等作弊行為。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應當配備必要的技術人員,負責考場軟硬體設備的維護以及突發故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不得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相關輔導、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各考點考場的管理,定期進行評估考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考場,應當予以限期改造完善;經改造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作為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場。

    第二十三條 各考點應當在考點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標明考點名稱,並提前張貼考場示意圖、考試時間表和考場規則等。各考場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考場號及考試機位(或座位)起止號。第四章 試題的傳遞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試題堅持“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誰接收,誰負責”的原則,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考點所在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和考點分級落實保密安全責任制。必須按照規定的制度和手續進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嚴防泄密或其他事故發生。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地考試試題保密安全工作負責,承擔第一保密責任並簽署責任書;應當在正式在編人員中設置專門人員具體負責保密管理工作,承擔具體保密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一題庫由財政部定期以光盤方式下發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題庫的交接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各不得少於2人。交接雙方應當認真核對移交光盤中的文件等內容,確認無誤後進行密封處理,並由雙方在交接單上簽字。

    第二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妥善保管題庫,不得再向下級機構或考點整體下發題庫。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因特殊情況確需向下級機構整體下發題庫的,須報財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提供專用計算機存儲題庫,並按照涉密單機標準進行防護和管理,張貼明顯的密級和責任人標識。該計算機必須與公共互聯網進行嚴格物理隔離,並分兩段設置開機密碼,或採取開機密碼加密鑰盤的方式,分別由兩個保密員掌管。

    第二十九條 題庫光盤應當在內容導入專用計算機後及時銷毀,或存放在專用保險櫃中。保險櫃鑰匙應當由兩人分別保管,開櫃密碼應當分兩段設置,由兩個保密員分別掌管一段。

    第三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規範考試工作流程,建立題庫保管登記備案制度,禁止無關人員接觸存放題庫的保險櫃或計算機。除考試啟用試題或有特殊情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開啟專用計算機或題庫光盤。

    第三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在考試前,在專用服務器上根據題庫隨機生成考試試卷。試卷生成時應當採用加密技術處理。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試卷的生成時間,並在充分考慮所需生成試卷數量和服務器工作性能等因素的基礎上予以合理確定。

    第三十二條 根據題庫生成的試卷可以採取網絡傳輸或以光盤為載體進行傳遞:

    (一)通過財政內網或單位內部專網專線進行傳輸的,應當採取數字加密技術處理,並指定專人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範使用專用賬號進行一次性操作完成;

    (二)通過互聯網進行傳輸的,除應當符合上述(一)中所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通過虛擬專用網絡(VPN)等技術手段提高傳輸過程中的保密性、安全性;

    (三)以光盤為載體進行傳遞的,應當參照題庫的交接和保管方式,由專人負責。當次考試結束後應當及時銷毀試卷光盤。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在試卷生成後及時下發至考點,下發時間一般不得超出開考前24小時,並在考試服務器中加密保存。

    下發至各考點的試卷,應當通過技術手段確保其只有在規定的考試時間段內,由應考人員登錄考試系統方能解密使用。

    第三十四條 考試結束後,考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應考人員的試卷試題編號和答題結果等數據採用加密技術收集、備份,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方式傳回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的專用服務器,並銷毀存放于考點服務器和考試計算機中的試題和答題結果。第五章 考試實施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設置專門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本地區(部門、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考點應當劃出考試區域,並設置明顯的警戒線。應根據考試工作需要,選配必要的考務工作人員,承擔監考、巡視等考試組織工作。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期間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工作證,如“主考”、“監考”、“巡視”等。監考人員應當阻止非考務工作人員和非本考場應考人員進入考場。

    第三十七條 各考場應當按考生人數配備監考人員,考場外應當設若干流動監考人員。每個考場(25人及以下)應當配備至少2名監考人員,每增加25名考生應當增加配備1—2名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當熟悉監考規則、有責任心、工作嚴格認真。

    第三十八條 考務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培訓,並經考核通過後方能承擔監考、巡視工作。

    第三十九條 考務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本場應考人員有直系親屬或直接工作隸屬關係的,不得承擔本場考試監考工作。

    第四十條 考試前,考務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張貼考試信息、確保電力供應、檢查調試考試設備、安裝設置考試軟體、導入考試試卷等準備工作。

    第四十一條 應考人員入場時,考務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核對應考人員身份。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應考人員進行照片採集或指紋採集。

    第四十二條 應考人員應當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錄入身份證號或准考證號登錄考試系統,閱讀考生須知。待考試開始後按照試題要求進行答題。

    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第四十三條 考試進行期間,考點網絡應當是獨立局域網,與外部網絡物理或技術隔離。

    第四十四條 考試進行期間,考試計算機禁止連接任何可移動存儲設備,如U盤、移動硬盤、光盤等。

    第四十五條 考試系統應當在考試過程中定時自動備份應考人員答題情況,確保應考人員能夠在重啟或更換考試計算機的情況下繼續答題。

    第四十六條 每科目考試開考30分鐘後,應考人員可提前交卷。本場最後一門科目交卷後,應考人員應當儘快離開考場。

    第四十七條 考試以考試服務器時間為準,考試結束時間到,考試服務器將自動收卷。

    第四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考試考風考紀工作、強化考務管理、加大監考力度,禁止應考人員將各種數據存儲、傳輸及通信設備帶入考場,禁止拷屏、屏幕錄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題等行為。一經發現,應當沒收設備,停止考試並按考試違紀處理。

    第四十九條 考試期間,應當使用監控設備對考場進行全程錄像,並保證考場無盲區。錄像文件嚴禁無關人員調看、拷貝。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採用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對考場進行監管。

    第五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考試期間應當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監督和檢查,選派巡視人員監督、檢查考試的實施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五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對考試過程中出現考試設備嚴重故障、考場斷電、考場大面積舞弊等重大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無法正常進行考試的情況,做好應急預案並及時妥善處理。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統一管理本地區(部門、系統)的考試信息,具體包括:考試報名人數、應考人員答題結果和考試成績等,並按要求向財政部報送相關信息。

    第五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通過考試系統進行評卷,不得人為調整應考人員成績。

    第五十四條 同一應考人員所有報考科目考試成績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視為通過考試。單科考試成績不滾動計算。

    第五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在本地區(部門、系統)本次考試全部結束後30日內公佈考試結果。

    第五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在公佈考試結果的同時,將所有考試通過人員信息導入本級會計從業人員管理系統並設置為待激活狀態。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通過人員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將其信息激活。

    第五十七條 考試系統日誌、應考人員信息、試卷試題編號、答題結果、考試成績的保管期限為1年,考試期間監控錄像的保管期限為6個月。

    第五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將考試舞弊人員信息,及時納入禁考人員數據庫管理,在規定期限內不允許再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按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部門、系統)的考試工作規範、考點考場設置標準、考生守則、考務工作人員職責、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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