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實施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文化市場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市發〔2013〕47號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有關規定,現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內文化市場管理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上海市提供服務
(一)在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二)在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持上述證照以及消防、衛生部門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備案,領取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證明。
(三)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在上海市內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國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舉辦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四)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國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舉辦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二、允許在試驗區內設立外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在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娛樂場所的,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條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三、允許外資企業在試驗區內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生産和銷售,通過文化主管部門內容審查的遊戲遊藝設備可面向國內市場銷售
(一)在試驗區內註冊的外資企業,在國內銷售其生産的遊戲遊藝設備,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內容審查申請。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通過內容審查的報文化部備案並公示。
(二)面向國內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不得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遊戲遊藝設備外觀、內容、遊戲方法説明應當使用我國通用文字。
(三)報文化部備案公佈的內容應當包括: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查批准文件、生産企業名稱、設備名稱、基本功能和遊戲規則、能反映設備外觀的圖片等基本信息。
四、本通知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適用於在試驗區內投資、設立企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和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