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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積極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08日 07時42分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走進中央紀委監察部"系列報道:
我國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編者按:《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件,體現了國際社會治理腐敗的共同意願和決心。中國政府積極參與《公約》的起草、批准、履約。為使廣大網友進一步了解中央紀委監察部研究實施《公約》、開展履約審議工作等情況,本網推出“走進中央紀委監察部”系列報道之四:積極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

    2000年12月4日,第55屆聯合國大會提出,設立特設委員會,起草一份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綜合性國際法律文件。之後,包括我國在內的107個國家及28個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代表,先後進行了7輪談判,起草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公約》。2003年12月10日,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這部《公約》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國反腐敗經驗的總結,體現了國際社會治理腐敗的共同意願和決心,對於促進各國反腐敗工作、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一、研究實施《公約》第一階段工作情況

    第一階段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論證並提出批約履約的建議報中央審議,完成加入《公約》的法律手續。2004年,根據中央要求,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全國人大外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等15個單位,組成研究實施《公約》工作協調小組,統籌研究我國政府簽署《公約》後的各項事宜。4月,協調小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批約研究工作。7月,協調小組制定相關工作方案,明確了各成員單位的任務和分工。之後,協調小組經過認真調研論證,建議批准《公約》。2005年9月,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批准《公約》的議案。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了《公約》。2006年1月13日,我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批准書和政府聲明,正式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2月12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二、研究實施《公約》第二階段工作情況

    2006年6月,協調小組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在原有成員單位的基礎上,增加中央政法委、中央編辦、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聯絡辦等9個單位為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正式啟動研究實施《公約》第二階段工作。同時,制定了研究實施《公約》第二階段工作方案,明確了需要完成的20項任務,包括:1.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2.履行預防腐敗的職責;3.開展預防和打擊私營機構中的腐敗工作;4.在大中小學開展廉潔教育;5.防治洗錢的有效措施;6.擬訂反洗錢法律制度;7.反腐倡廉重要政策轉化為國家法律法規;8.《刑法》的修正和解釋;9.調整訴訟制度,統籌研究犯罪所得的沒收、追繳、收繳、返還;10.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11.反腐敗專職機關和特殊偵查手段;12.建立防範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13.刑事政策調整;14.起草司法協助法;15.反腐敗國際合作、技術援助、情報交流;16.預防、監測、打擊違法犯罪資産的轉移;17.民事訴訟直接追回腐敗資産;18.國際合作追回腐敗資産;19.腐敗資産返還中的分享問題;20.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司法協助。方案同時確定了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等11個牽頭單位及各成員單位的分工,正式啟動第二階段工作。2010年12月,協調小組召開第五次全體會議增加“應對履約審議”作為第二階段需要完成的一項任務,形成20+1的工作格局。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直接領導下,經過各成員單位多年的共同努力,研究實施《公約》第二階段各項任務取得明顯成效。其中,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擬訂反洗錢法律制度、建立防範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反腐敗專職機關和特殊偵查手段4項任務已經完成;履行預防腐敗的職責,開展預防和打擊私營機構中的腐敗工作,在大中小學開展廉潔教育,防治洗錢的有效措施,反腐倡廉重要政策轉化為國家法律法規,《刑法》的修正和解釋,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反腐敗的國際合作、技術援助、情報交流,預防、監測、打擊違法犯罪資産的轉移9項任務基本完成並轉為常態化工作;調整訴訟制度,統籌研究犯罪所得的沒收、追繳、收繳、返還,刑事政策調整,起草司法協助法,民事訴訟直接追回腐敗資産,國際合作追回腐敗資産,腐敗資産返還中的分享問題,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司法協助,應對履約審議8項任務有了重要階段性成效。

    目前,各成員單位正在按照今年6月召開的協調小組第六次全體會議要求,抓緊落實相關工作,推動相關任務的落實。

    三、積極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

    2009年11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決定建立《公約》履約審議機制,規定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接受審議和審議其他締約國。履約審議機制于2010年啟動,第一週期的審議內容是履行《公約》第三章“定罪和執法”和第四章“國際合作”的情況。根據《公約》履約審議工作組的抽籤結果,在第一週期的審議中,我國在2012-2013年與文萊共同審議阿富汗、與巴布亞新幾內亞審議斯裏蘭卡,並於2013-2014年接受第一週期的審議。

    (一)切實加強部署和組織協調工作。我國成立部級協調議事機構,對履約審議工作作出總體規劃和部署。2011年成立了應對《公約》履約審議事務辦公室,建立聯絡員隊伍,確定我國參與審議工作的15名政府專家。為全力以赴做好接受審議工作,2013年國務院對應對履約審議的總體原則、組織協調等重大問題作出了安排。各責任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務,有效保證了各項任務的落實。

    (二)充分借用國際平臺實現我方關切。密切跟蹤《公約》履約審議機制的規則細化工作,充分利用會議平臺宣傳我國反腐敗做法和成效,樹立我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形象。各有關單位先後多次派員參加《公約》締約國大會、各工作組相關會議等,積極參與有關談判磋商。如2011年10月,在《公約》第四屆締約國大會上,中國政府代表團大力推動《公約》框架下的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與發展中國家共同推動會議設立“國際合作專家組”。

    (三)積極推動國內法律法規與《公約》規定銜接。2011年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八)》,新設立“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將《公約》第16條規定轉化為國內法。再如,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設專章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增加了對特定案件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規定,體現了《公約》第31條、第32條的有關要求。這些法規制度的出臺,為我們接受《公約》第三章、第四章審議打下了堅實基礎。

    (四)系統開展審議機制專題培訓。為促進履約審議事務辦公室成員、聯絡員及有關政府專家全面掌握《公約》履約審議機制相關內容,2012年舉辦了《公約》履約審議事務專題研討座談會,就《公約》履約審議機制進行培訓研討。同年,邀請《公約》秘書處官員來華舉辦《公約》履約審議機制培訓班,我國參與審議工作的中央政府代表,港、澳特區代表60余人參加了培訓。通過系統培訓,使相關人員熟練掌握了審議機制規則,提高了參與履約審議工作的能力。

    (五)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溝通聯絡。《公約》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區,涉港澳工作是我國接受審議的重要環節。我們結合應對履約審議工作的總體安排和進度,適時與兩特區保持溝通聯絡。如,2011年,召開首次履約審議三地協調會,決定建立定期溝通和協調機制。2012年,與兩特區就履約審議事務舉行磋商,明確了履約審議涉港澳工作的總體考慮和具體安排。2013年,召開了三地協調會,與兩特區就三地自評清單的體例、內容以及接受審議的其他問題交換了意見。

    (六)切實履行審議國的職責。我國自2012年7月起擔任審議國,審議阿富汗、斯裏蘭卡兩國實施《公約》第三章、第四章情況。2012年研究制訂了對兩國進行審議的工作方案,從總體上對審議工作進行週密部署。2013年,先後多次組織召開我國履約審議事務政府專家會議,分別對斯裏蘭卡、阿富汗實施《公約》情況進行集中審議,形成了初步審議結論和意見,並按期提交《公約》秘書處。

    (七)及時宣傳反映履約進展情況。積極響應《公約》秘書處倡議,起草了《中國開展防治腐敗工作簡況》、《中國開展廉潔宣傳教育的做法》等一系列經驗材料,在聯合國網站發佈,一些有特色的經驗做法多次被有關會議文件引用。對內借助主流媒體和中央紀委監察部門戶網站,適時發佈法律法規、工作動態、理論探討等,對履約審議的重要活動開展宣傳報道。編發《<公約>履約審議工作資料彙編》,全面介紹履約審議文件規範、實踐案例。

    (八)認真填寫履約自評清單。履約審議主要採用書面審議的方式進行,各國政府填寫的自評清單是審議國對其審議的基礎。為確保順利完成我國接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2013年以來,先後多次組織召開我國接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專題會議,明確填寫自評清單的時間表、相關要求和注意事項。目前,各有關單位正積極做好自評清單填寫工作,全面客觀地反映我國實施《公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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