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日出臺了《海南省閒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修訂)(以下簡稱《規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規,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閒置滿2年未開發的土地,政府將無償收回。
另悉,海南省政府2001年4月2日發佈的《海南省閒置建設用地處置規定》同時廢止。“在當前全省大力開展土地利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清理的背景下,該《規定》的出臺,無疑是閒置土地處置的‘尚方寶劍’,對盤活閒置土地、挖掘土地潛力、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保障海南省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海南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廳長陳健春説。
目前海南省土地閒置現象較嚴重,據初步調查,全省供而未用的土地13.06萬畝,其中閒置10年以上的土地7.07萬畝,處置壓力較大。
《規定》從立法層面,對閒置土地的定義和內涵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對原《規定》的實體內容和程序性內容進行了全面的補充、修訂和完善。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從嚴和權益保障原則,堅持依法從嚴處置閒置地,並體現對土地權利人的權益保障;二是堅持以用為先和懲防並重原則。促進閒置地的盤活利用,加強預防和防控措施;三是堅持規範、可操作原則,進一步明確和完善閒置土地類型和處置程序,規範閒置土地處置。使《規定》既與上位法銜接,又更符合海南省實際、更具有科學性和操作性。(侯小健 陳敬民 邢代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