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海洋局印發《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驗收暫行辦法》),進一步規範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相關工作。下一步,我國將建立國家級及省級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庫,並優先支持納入國家級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庫中的項目。
《管理暫行辦法》提出,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本地區海島整治修復規劃,並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與海島地區需求進行修編,至少每5年修編一次;根據所編制的海島整治修復規劃,建立省級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庫,並報國家海洋局備案。省級項目庫項目包括海島人居環境改善、生態修復以及海島權益保護等方面,具體信息有位置、內容、規模、目標與經費概算等。國家海洋局對省級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庫進行審查篩選後,擇優納入國家級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庫,國家優先支持納入國家級庫中的項目。
《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地方各級海洋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財政支持,從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中安排資金,納入預算,用於編制海島整治修復規劃、項目庫建設與地方配套資金等。
《驗收暫行辦法》規定,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包括省級自驗收、財務驗收和國家竣工驗收,驗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組織管理、項目財務管理、項目檔案管理等4個方面。《驗收暫行辦法》還明確規定了驗收程序: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整治修復項目全部內容,並開展單位工程驗收後一個月內,向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海洋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項目自驗收與財務驗收工作,通過後向國家海洋局提出國家竣工驗收申請;海島管理部門對驗收材料進行審核後,成立項目驗收組,採用現場驗收與會議驗收相結合的方式,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形成驗收意見。
據悉,自2010年起,中央財政從海域使用金和海島使用金中安排部分資金,用於海島整治修復工程,3年來已累計支持55個項目,支持經費11億余元。目前,2010年和2011年項目已陸續進入驗收環節。出臺這兩項辦法旨在加強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管理,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做好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工作,保證項目實施質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