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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引大濟湟調水總幹渠工程趕工措施方案出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30日 10時32分   來源:青海日報

    根據青海省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提出“力爭2014年底前調水總幹渠全線貫通”的要求,日前,省水利廳制定出引大濟湟調水總幹渠趕工措施方案。

    水利廳為引大濟湟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協調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協調項目重大設計變更及技術方案;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安全、進度;負責銜接工程計劃和建設資金。

    省引大建管局為引大濟湟工程的項目法人,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規程及標準,監督、檢查、指導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生産責任制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概算執行情況和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情況。

    省水電集團公司為調水總幹渠工程的建設單位,按批准的年度建設計劃組織項目實施;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合同負總責;負責及時組織研究和處理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技術、經濟和管理問題,有效控制工程投資;確保工程質量達到國家規範要求。

    現場工作組為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的現場聯合派出機構,負責貫徹落實項目法人和建設單位的有關會議精神,對調水總幹渠工程現場管理工作進行督查、督辦;定期組織召開月調度聯絡會議,對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定期報送工程建設情況週報、月報和專報。

    設計單位要加強設計工作,保證設計代表常駐工地,及時指導解決施工設計問題。如因設計人員不到位,設計工作滯後,設計方案不完善,造成計劃目標未按期完成,對設計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合同約定進行經濟處罰,追究違約責任。

    監理單位要全面履行監理合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文件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工程實施全面監理,控制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認真落實總監負責制,做好旁站監理和平行檢測。如因監理人員不到位,監理工作滯後,管理不到位,造成計劃目標未按期完成,對監理單位和監理負責人按合同約定進行經濟處罰,追究違約責任。

    質檢單位要嚴格落實質量責任制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原材料及中間産品的檢驗檢測,以確保施工産品質量安全。如因質檢人員不到位,質檢工作達不到國家有關要求,質檢工作滯後,造成計劃目標未按期完成,對質檢單位和質檢負責人按合同約定進行經濟處罰,追究違約責任。

    施工單位要科學合理地編制施工組織計劃,全權負責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如因施工單位組織不力,管理不善,未按計劃工期完成目標任務,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進行經濟處罰,追究違約責任。

    為保證工程建設按計劃完成,建立健全逐級督辦機制,定期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進行檢查、督辦。

    提前做好風險預測。(記者/羅連軍 實習記者/馬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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