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出公告,決定自11月15日起實施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進一步完善2009年8月實施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制度,以維護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環境,保障運輸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實施辦法,上海航運交易所為指定的運價備案受理機構,運價備案義務人應報備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運價(含海運運價和海運相關附加費),並按上海航運交易所經交通運輸部備案同意的格式報備。備案的公佈運價自受理之日起滿30日生效,協議運價自受理之時起滿24小時生效,但本辦法生效後首次備案的公佈運價自受理之日起生效。備案義務人報備運價前,應先完成班輪運輸航線(含互換艙位)備案,新開航線備案的運價,自受理之日起生效。備案義務人在新設、調漲附加費前,應與收費對象溝通協商,並在報備時提交説明調漲依據、幅度合理性的材料。
實施辦法規定,若未按規定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未執行備案運價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若班輪經營者備案的運價超出正常、合理的範圍,嚴重偏離同一航線同類規模班輪經營者的平均運價水平,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應接受調查,對拒絕調查或不如實提供調查資料的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調查,國際班輪經營者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將採取限制其航班數量、終止運價本或者暫停受理運價備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