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月31日獲悉,山東省環保廳專門出臺《全省環境保護部門調查與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工作程序》,從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程序》,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在立案調查環境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將立即啟動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程序,以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程序》規定,全省各級環保部門環境執法機構在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中,發現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其他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等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事實,應當立即報告環保部門分管領導,並立即啟動移送程序。
環保工作人員如違反《程序》,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未及時報告、應當移送公安機關未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置代替移送的,需立即糾正,如未及時改正,將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追責。(記者 王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