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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港海關AEO(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 促進貿易便利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01日 15時46分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10月29日,海關總署副署長孫毅彪與香港海關關長張雲正在北京簽署《海關總署與香港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與〈香港認可經濟營運商計劃〉的互認安排》。對經過互認信譽良好的企業,內港海關將給予通關便利。這是海關總署繼中新

    中韓海關後簽署的第三個AEO(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安排。

    AEO制度是世界海關組織《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下的重要制度,旨在建立起AEO制度的海關之間,對各自認證的AEO企業相互認可並給予通關便利。至今,全球已有包括中國、美國、歐盟等27個主要經濟體建立起各自AEO制度,已簽署21個雙邊互認安排。內港兩地互認安排簽署後,兩地海關將給予對方AEO企業簡化單證審核、貨物優先通關、專設聯絡員服務以及緊急情況下優先通關等通關便利措施。

    孫毅彪表示:“內港兩地海關簽署AEO互認安排意義重大。多年來,內港海關一直積極踐行世界海關組織《標準框架》,通過打造互信、和諧的海關與商界夥伴關係,保持並提升雙方企業的競爭力,推動貿易便利化,為內港兩地經濟發展積極貢獻力量。”

    張雲正表示:“這是香港海關與其他海關當局簽訂的第一份互認安排,意義十分重大。內地是香港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互認安排提供了便捷通關措施,有利香港公司將貨物輸往內地的龐大市場,為進出口貿易和物流業帶來更多的商機,從而促進香港長遠的經濟發展。”

    孫毅彪就落實內港海關AEO互認安排提出三點建議:從法規、制度、規範措施等方面進一步細化AEO互認安排;加強宣傳力度,吸引更多企業加入到AEO互認行列;從容易做起,分步驟,逐步推進AEO互認安排,先在陸路口岸推行,再推廣至空運、海運口岸。

    內港兩地互為重要貿易夥伴。2010年,海關總署授權廣東分署與香港海關成立粵港海關AEO工作組,制定了《粵港海關互認信譽良好企業工作方案》,啟動了信譽良好企業互認合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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