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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為什麼要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協調機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25日 09時08分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三中全會《決定》解讀之二:
為什麼要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協調機制
    

    編者按: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進行了重點部署。為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有關內容,本網推出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解讀系列報道。

    為什麼要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

    權力是社會政治生活的核心,其運行是否科學有效,是判斷一個國家政治文明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在此基礎上,《決定》再次強調,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這進一步表明了權力運行機制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並且從頂層設計的高度提出了明確的改革方向和具體要求。

    第一,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是時代和社會實踐發展的需要。我國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由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所決定,具有決策效率高、著眼于長期發展、立足於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的獨特優勢,總體上符合我國國情,能夠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深入推進,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發展,隨著黨和國家各項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日益完備,黨和國家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也日益健全和成熟,能夠比較好地適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具體方面還存在一些不相適應、不夠完善的地方。最主要的問題是權力配置還不盡科學;權力過分集中,導致一把手出問題的比例相對比較高;權力運行過程還不夠透明;對權力的監督還不夠有力。因此,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既是我們黨提高執政能力、鞏固執政地位、完成執政使命的重要保證,也是建設廉潔政治,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根本保證。當然,構建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是一個涉及面廣的艱巨複雜的系統工程,要與深化政治、經濟等各方面體制改革協同推進,逐步完善。

    第二,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決策、執行、監督是權力結構“三位一體”的組成部分,也是權力運行機制相輔相成的重要環節。在權力運行體系中,決策是核心,執行是關鍵,監督是保障。應當説,通過改革開放35 年來的長期實踐,我國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已經基本定型,這在國家長期發展規劃、重大戰略決策的形成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這一決策機制也還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繼續加以改進。要進一步健全中國特色重大決策制度,完善重大決策的形成機制和程序,加強決策的協商、論證、聽證,發揮中國特色新型智庫的作用,建立健全決策後評估和糾錯機制,不斷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水平。凡是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都必須實行集體決策,絕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要進一步提高執行力,決定了的事情,就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有始有終,説到做到。健全督促檢查、績效考核和問責制度,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位,決不允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更好發揮黨內外專門機關的監督作用,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完善黨務政務司法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真正做到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第三,按照制約和協調原則科學配置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就是要使權力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不僅做到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給權力套上一個“制度的籠子”,還要做到權責一致、規範有序、相互協調、運行順暢,使權力切實發揮作用,促進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要進一步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更好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要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不斷改進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進一步理順和規範黨代會、全委會和常委會之間的關係,更好發揮黨代會和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權,黨委常委會行使執行權和一般問題決定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行使監督權。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們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領導班子行使權力的根本工作制度。要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既保證黨和國家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廣泛凝聚全黨全社會的力量,又尊重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並與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相統一,進一步理順和規範黨委與人大、政府、政協、司法機關以及人民團體的關係,支持和保證它們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能。

    第四,明確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要吸收近幾年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試點的經驗,按照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職責權限,合理劃分、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權力和職能,健全部門職責和人員編制體系,做到定位準確、邊界清晰,權責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照法定

    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按照不同性質的權力由不同部門行使的原則,儘量實行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相分離,對直接掌管人財物等高風險部門和崗位的權力進行限制,壓縮和規範各種權力的自由裁量空間,從而降低權力失控乃至腐敗發生的幾率。按照同一件事情或同一項工作任務由一個部門負責的原則,加大機構和職責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解決部門眾多、職責分散和交叉扯皮問題。(摘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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