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産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四、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六、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徵的應予免徵的房産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納的房産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到期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