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我會在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時,提出借殼上市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趨同,並明確了相關資産要求。
近期,我會針對市場反映比較強烈的殼資源炒作等問題,強化了對借殼上市的監管,在審核中對借殼上市條件的把握由與IPO標準“趨同”向“等同”逐漸過渡,並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的相關規定提高了借殼上市的條件。借殼上市標準由趨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既是2011年制定借殼上市標準時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來市場規範發展的實踐需要。
為進一步明確借殼上市的條件,給市場以明確的預期,我會下發《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
一、關於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的考慮
一是提高借殼上市門檻,抑制市場炒作。目前借殼上市條件低於IPO標準,投資者對績差公司被借殼預期強烈,市場對績差公司的炒作成風,內幕交易時有發生,績差公司通過賣殼成為股市“不死鳥”,難以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有利於遏制市場對績差股的投機炒作,從根本上減少內幕交易的動機,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
二是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防止市場監管套利。目前部分IPO終止審查或不予核準企業轉道借殼上市,通過借殼上市規避IPO審查,引發了市場質疑。統一借殼上市與IPO的審核標準,可以防止審核標準不一致帶來的監管套利。同時,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引導資本等市場資源和監管資源向規範運作程度高的績優公司集中,有利於優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促進産業結構優化升級,服務於國民經濟調結構、轉方式的總體大局。
二、關於創業板不允許借殼上市的考慮
一是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與創業板市場定位不符。創業板定位於服務創新型、成長型小微企業,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特徵,其準入、退市制度應當與主板、中小板有所區分。從現有主板借殼案例來看,多數借殼企業與創業板企業的特點不同,如果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此類企業將登陸創業板市場,弱化創業板市場對創新、創業型企業的服務功能,扭曲創業板市場的定位。
二是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與創業板監管政策相悖。創業板啟動伊始,就一直向市場傳遞創業板不支持借殼上市的理念,且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也不支持暫停上市階段的上市公司,通過借殼式重組恢復上市。同時,由於創業板目前存在“三高”問題,如果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將加劇對創業板上市公司二級市場炒作,還易引發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關於施行日期
《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此後披露的重大資産重組預案如構成《重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借殼上市的,應當符合《通知》的規定。《重組辦法》等規則作相應修訂後另行發佈。
同時,為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支持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的功能,按照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原則,我會正穩步推進並購重組的市場化改革。其中,並購重組審核分道制已於今年10月8日正式實施,其他多項改革措施已經反復論證,待履行法規修改和批准程序後實施,主要包括:一是清理、簡化行政許可,進一步減少並購重組審批事項。二是強化並購重組市場化機制。完善定價機制,增強定價彈性;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方式,取消第三方並購發行股份最低數量限制和硬性的業績承諾要求。三是豐富並購重組支付工具,拓寬融資渠道。引入定向可轉債、優先股作為支付工具,支持財務顧問提供並購重組過橋融資,支持並購基金等創新工具發展。四是加強並購重組監管。進一步提高並購重組監管透明度,完善上市公司股東決策機制,加強投資者保護;強化仲介機構責任,督促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增強對並購重組各方當事人的市場制約,強化監管問責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關於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
證監發〔2013〕61號
各上市公司:
2011年8月,我會在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3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時,提出執行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趨同的要求,並明確了借殼上市資産要求。借殼上市標準由“趨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既是2011年提高借殼上市標準時既定的方向,也是近年來市場規範發展的需要。經研究決定,在上市公司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方案構成《重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産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重組辦法》等規則作相應修訂後另行發佈。
中國證監會
201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