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于2013年11月25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1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頒行。現全文公佈。
修訂《工作規則》是體育總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決執行國務院“依法行政、民主決策、轉變職能、改進作風”工作要求,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深化體育事業改革,不斷推進體育強國建設的重要舉措;是體育總局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建章立制環節,“邊學邊查、邊查邊改、立改立行”的重要抓手。
體育總局要求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採取有力措施,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同時,依據《工作規則》,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結合正在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進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細化各項規章制度,強化規則意識、程序意識,以積極主動、求真務實的精神狠抓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不斷推進體育總局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
新修訂的《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已于2013年11月25日經體育總局第19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工作規則》是體育總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決執行國務院“依法行政、民主決策、轉變職能、改進作風”工作要求,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深化體育改革,不斷推進體育強國建設的重要舉措;是體育總局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落實、建章立制環節,“邊學邊查、邊查邊改、立改立行”的重要抓手。現將《工作規則》印發你們。
各廳、司、局,各直屬單位要採取有力措施,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同時,依據《工作規則》,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結合正在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進一步建立健全、完善細化各項規章制度,強化規則意識、程序意識,以積極主動、求真務實的精神狠抓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不斷推進體育總局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各直屬單位要監督、指導所屬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做好加強行業管理、進行規範建設的基礎性工作。
國家體育總局
2013年11月29日
國家體育總局工作規則
(2013年11月25日體育總局第19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國務院賦予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的職責,推進總局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總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總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十八大確定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以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和生活質量為目標,充分發揮體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全面發展,推動我國由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
第三條 總局的工作準則是,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體育工作的決策部署,保證政令暢通;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不斷增強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建立規範、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堅持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推動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堅持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嚴格組織紀律,加強行業作風建設,不斷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堅持群眾路線,切實改進作風,密切聯絡群眾,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把為民務實清廉落實到各項工作當中。
第四條 進一步推進職能轉變,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職能體系,真正做到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的不管不干預,切實提高體育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總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總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局長助理協助局長工作。
第六條 副局長、局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工作任務,並可代表總局進行外事活動。
第七條 局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期間,經局長同意,依照排序由在京的副局長主持工作,代行局長職責。
第八條 總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工作職責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擬定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第九條 總局直屬事業單位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北京體育大學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各單位在職責範圍內行使職能,承擔責任,並接受總局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各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總局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健全重大決策工作規則和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制定、頒布規章和年度計劃、五年規劃、長遠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預算、重大項目立項等重大事項,必須集體研究討論決定。涉及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應事先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切身利益的,應向公眾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涉及基礎性、戰略性研究的重大事項,應經專家或研究、諮詢、仲介機構等進行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
第十二條 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切實做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要依據年度工作計劃、大型比賽和群眾體育活動計劃、外事活動計劃、會議計劃等,組織編制經費預算。
第十三條 總局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定期向總局報告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根據工作性質、程序和權限做好日常工作請示彙報工作。嚴格執行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的各項規定,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誤報。
第十四條 健全完善督辦制度,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黨的體育方針政策,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以及總局黨組決定、會議決議和總局領導批示等貫徹落實。辦公廳根據總局領導要求負責督辦事項的立項工作,提出主辦和協辦部門(單位)。主辦部門(單位)要按照督辦要求和規定時限認真辦理督辦事項,並按要求向辦公廳反饋結果。協辦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主辦部門(單位)做好有關工作。逾期不能辦結的,主辦部門(單位)要書面報告,説明原因和理由。辦公廳應及時匯總督辦情況並向總局領導報告。
第十五條 把公開透明作為總局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總局政府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渠道或新聞發佈會等形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規範信息報送程序。總局向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報送信息,一般通過《國家體育總局簡報》、《信息專報》報送。對外發佈的信息,要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把關。對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總局領導審批後報送或發佈。
第十七條 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體育法制建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體育工作實際,適時提出體育法律、行政法規立法建議,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斷健全和完善體育法律法規體系。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總局制定的規章草案和重要的規範性文件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堅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積極開展普法教育,進一步增強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
第十八條 加強監督制約。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及時辦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接受司法、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規範信訪秩序,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總局領導及各部門(單位)負責人要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十九條 抓好安全生産工作,切實維護安全穩定大局。進一步加強各類體育比賽和群眾性體育活動安全工作,落實安全責任,完善安全措施和應急工作預案,嚴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嚴格執行安全穩定工作制度,強化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及時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為體育事業的發展創造安全、穩定、和諧的環境。
第二十條 加強保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健全和完善保密法規制度,強化保密技術手段,認真查處失泄密案件,加強保密組織建設,全面提升總局保密工作能力,確保黨和國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一條 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各部門(單位)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執行力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條 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反腐倡廉和體育行業作風建設,努力建設廉潔體育,為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強保證。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推進反腐倡廉教育,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強化監督檢查,狠抓賽風賽紀和反興奮劑工作,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大力營造崇尚清廉、公平公正的體育發展環境。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總局實行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全國性工作會議和專業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二十四條 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成員參加。每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出席。研究決定幹部工作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出席。黨組會議視情況召開,根據議題確定列席人員。
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文件和會議精神,以及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和措施;審定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討論決定體育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研究工作中的突出問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幹部任免、調動、獎懲以及在國際體育組織、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任職等幹部問題;研究總局各部門(單位)工作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問題;研究總局系統黨的建設、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理論學習,召開民主生活會;討論其他需要黨組會議討論的問題等。
提請黨組會議討論的議題,由黨組成員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黨組書記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簽發。
堅持總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度。總局黨組書記為理論學習中心組組長,理論學習中心組由總局黨組成員組成,根據學習內容可擴大到總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內容為: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基本理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經濟、政治、法律、歷史、科技知識及社會學、管理學和領導科學等。總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結合形勢、任務和自身建設的實際,制定年度學習計劃。年度集中學習研討時間不少於12天,具體時間根據專題安排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召集和主持,副局長、紀檢組長、局長助理、辦公廳主任參加。會議視情況召開,根據議題確定列席人員。
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確定由總局擬定的政策、規章、規劃;通報重大事項;審議由總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文件;討論審定區域性體育發展和重大體育合作事項;研究部署總局階段性工作;審定總局授予的榮譽稱號等;研究處理總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討論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提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局長助理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經局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局長簽發。
第二十六條 總局領導按照分工可召開專題會議,或總局職能部門受總局領導委託召開專題會議。參加人員根據議題確定。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的重要文件精神;通報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精神,部署專項工作;研究、協調和處理業務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等。
第二十七條 總局每年召開一次全國性工作會議。召開全國性工作會議需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報國務院批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定、重要文件和會議精神,以及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總結並安排部署全國體育工作;表彰獎勵先進。會議組織工作由辦公廳牽頭負責。
第二十八條 總局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部門應按照工作需要和財務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由辦公廳、經濟司、監察局審核匯總後報總局批准,並編入總局年度會議計劃。按照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原則,三類會議計劃經局長辦公會議審批後執行;四類會議計劃由各部門分管總局領導及總局主要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會議管理的各項規定,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嚴格會議審批。全國性會議應盡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各部門(單位)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總局主要領導、地方體育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三十條 總局召開的重要會議,或總局領導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部門(單位)負責人應按要求參加,不得請假。確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需在會前向會議召集人或會議組織部門請假。待批准後,根據會議召集人或會議組織部門的要求,調整參加會議人員。
第五章 公文辦理和審批
第三十一條 總局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工作辦法》的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辦公廳退回主辦部門(單位)重新辦理。
第三十二條 報送總局審批的公文除總局領導交辦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總局領導個人。各部門(單位)報送總局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單位)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單位)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總局審批。部門(單位)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並經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會簽後報總局決定。
第三十三條 總局辦公廳負責總局領導閱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批轉總局辦理的公文,呈局長閱批,並根據局長的批示呈送其他總局領導。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印發的傳閱文件,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印發的重要傳閱文件,按照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局長助理順序呈閱;其他傳閱文件按總局領導分工報分管領導閱批。請示性公文按照總局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分管總局領導的批示呈送其他總局領導。
第三十四條 以總局名義制發的公文,由總局領導簽發。報送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公文,報送中辦、國辦以及其它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總局發佈的決定、命令及公佈的規章,總局系統全局性工作部署和總結及重大事項的文件,全國性工作會議的主要文件,加入國際組織等的國內報批文件由局長簽發。其他以總局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總局領導簽發。經授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可簽發在其部門職責範圍內並符合《國家體育總局公文處理工作辦法》規定的一般事務性公文。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時,主持工作的部門領導可簽發授權範圍內的公文。
與國務院其他部門的會簽文件,由總局主辦的,一般由局長簽發;由其他部門主辦的,一般由分管總局領導會簽,如有必要應送局長簽發,重要事項應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以總局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原則由辦公廳主要負責人簽發。主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單位)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的函,規範性公文,涉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公文,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辦公廳主要負責人簽發,必要時報請總局領導審定並簽發。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一般事務性公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可簽發;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時,主持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可簽發授權範圍內的公文。
第三十六條 審批公文時,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或簽署姓名,即視為“同意”。對於一般性報告,圈閱表示“已閱知”。
公文辦理和審批過程中,應嚴肅認真地提出意見、建議,不得出現貼附字條等不規範形式。
第三十七條 嚴格控制發文數量,切實提高公文質量和辦文效率。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對有明確時限的文電,各個辦文環節應預留足夠的時間,嚴守時限。對下級單位請示的問題要及時回復。“特急件”必須隨到隨辦,會簽會辦部門應在規定時限辦結。“加急件”應從速辦理,每個會簽會辦部門辦理時間不超過1個工作日。一般性文件應儘快辦理,每個會簽會辦部門辦理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辦結的公文,應當説明情況。
第六章 領導出席活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總局領導按要求出席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舉辦的會議、活動,出席中辦、國辦及其他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舉行的有黨和國家領導人出席的或有總局領導具體參與事項的會議、活動。確因重要工作、出訪等原因不能出席,要求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的,由主持工作的總局領導出席,並向舉辦部門(單位)説明情況;要求分管領導出席的,分管領導應向局長報告,由局長授權辦公廳協調其他總局領導出席。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單位)舉辦的一般性會議、活動,總局領導原則上應按要求出席,確因重要工作、離京出差(出訪)不能出席,可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並由總局有關部門向主辦單位説明情況。
第三十九條 總局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講求實效。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
第四十條 總局領導出席活動應堅持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則。各部門(單位)邀請總局領導出席重要比賽、會議和大型活動,應按照規定程序報批,未經批准,總局領導不出席。
第四十一條 嚴格執行總局黨組關於各級領導幹部在綜合性運動會和全國性單項體育賽事中任職、出席活動的有關規定。未經總局黨組批准,總局領導不出席剪綵、奠基、慶典、掛牌、揭幕等儀式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論壇等活動,不出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組織的會議、運動會及其他賽事活動,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和撰文。
總局各部門(單位)請總局領導在大型體育活動組委會中任職和出席活動嚴禁點名邀請或口頭邀請,嚴禁直接向總局領導呈送邀請文件。
第四十二條 總局各單位與贊助商、合作夥伴簽訂贊助合同時,不得將總局領導出席禮儀性活動作為履約條件,並明確要求贊助商不得將總局領導的題詞、合影等用於商業活動和廣告宣傳等。
第四十三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單位)的領導同志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領導同志來總局商談工作,按照對等原則由總局領導接待,有關部門(單位)參加,辦公廳統一安排。
第四十四條 總局領導的外事活動,由對外聯絡司負責提出安排建議,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長審定後,根據情況報有關總局領導核定。總局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單位承辦的外事活動。確因工作需要,需請總局領導出席,承辦單位事前應向總局書面請示,由對外聯絡司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總局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廉政和紀律要求
第四十六條 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認真落實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要求,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四十七條 堅持依法行政、從嚴治體。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八條 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執行《體育總局系統司局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的規定》。進一步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在華舉辦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領導幹部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五十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總局局長離京出差(出訪),由辦公廳負責事前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告,並報送在京主持工作的總局領導名單;其他總局領導離京出差(出訪),由本人事前向局長報告,並由辦公廳通報其他總局領導。總局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事前須請示總局分管領導同意,並將往返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聯絡方式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辦公廳備案;返京後,需及時向總局分管領導銷假。總局各部門(單位)其他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事前須請示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返京後需及時向主要負責人銷假。
第五十一條 總局各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