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天津市委十屆三次全會部署,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不斷增強天津經濟發展活力、競爭力和綜合實力,推進美麗天津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把握總體要求,努力實現發展目標
1.明確指導思想。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對於推動全市開發開放,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擴大社會就業、增加稅收和群眾收入,實現富民強市、建設美麗天津,具有重要的現實作用和戰略意義。加快民營經濟發展,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落實市委十屆三次全會部署,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的原則,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深入落實中央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堅決廢除對民營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創造更加公平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和社會環境,充分激發民營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不斷開創民營經濟發展新局面。
2.全面實現發展目標。到2016年,全市民營經濟市場主體達到60萬戶以上,其中,民營企業達到30萬戶以上,年營業收入超5億元的民營企業達到300戶以上,民營經濟産值佔全市生産總值比重達到48%以上,發展質量和效益進一步提高。
二、進一步解放思想,動員和支持全民創業
3.牢固樹立放膽放手放開發展理念。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增強改革創新意識和市場經濟理念,克服小富即安觀念,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思想上放心放膽,政策上放寬放活,工作上放手放開,增強敢闖敢拼的市場競爭意識,不斷激發全民創業創新活力,著力營造親商富商安商的社會環境,形成民營經濟“萬木叢生”、發展成長為“參天大樹”的生動局面。
4.激發各類人員創業活力。樹立宣傳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創業創新氛圍。支持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科技人員、留學回國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下崗失業人員、復轉軍人和殘疾人自主創業;支持個體工商戶創辦小微企業。鼓勵大學生在校創辦微型企業,支持各類高校建立大學生創業指導站,創建高校微型企業孵化器,對優秀創業指導站和孵化器給予獎勵。
5.完善創業政策和服務體系。健全創業支持政策,加大創業扶持力度,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等各項政策,對入駐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和孵化器的新創辦企業,給予一定租房補貼。健全市、區(縣)、鄉鎮(街道、園區)三級創業服務體系,搭建創業培訓平臺,發揮協會、商會、仲介機構的作用,為初創小微企業提供信息諮詢、事務代理、業務培訓、技術支持、財務融資、市場開拓等創業服務。採取區(縣)政府購買服務的辦法,利用仲介機構免費為創業者、初辦企業和申辦個體工商戶代辦證照等有關手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民營企業。
三、放寬民營企業發展的行業和領域,優化産業佈局和經濟結構
6.優化産業結構和鼓勵發展新興産業。按照全市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推進民營經濟優化産業結構,調優第一産業,做強第二産業,擴大第三産業;堅持擴大投資和消費雙輪驅動,堅持盤活存量和擴大增量並重,促進民營經濟結構更趨合理。依託工業園區、農業産業園區、商貿服務街區、商務樓宇等各類載體,重點圍繞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裝備製造、電子信息、生物制藥、新能源新材料、輕工紡織、國防科技等優勢工業,以及觀光農業和優質高效農業、總部經濟、電子商務和物流業、文化創意産業等現代服務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引進民營企業大項目、好項目,促進産業集聚、集約和集群發展。
7.全面放開競爭性行業和領域。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準”原則,進一步放開競爭性經營行業和投資領域,享受依法平等政策。鼓勵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參股、控股等多種方式進入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能源、城市供水、城市燃氣、污水處理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公用事業和金融、航運、電信運營、公路橋梁等交通設施建設及育幼養老、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行業和領域。建立民間資本投資開放項目庫,形成向社會公開推介項目的長效機制。鼓勵社會辦醫,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民間資本興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民辦醫療機構,與公辦學校、公辦醫療機構享有同等的招生權、公共服務價格等政策待遇。
8.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和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降低準入門檻。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最低註冊資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逐步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按照國務院規定,實行先照後證,削減資質認定項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審批。經營範圍的核準除法律、法規限制外,一律放開。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允許“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現行商事登記公示制度,構建統一的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和電子營業執照。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停止收取個體民營企業協會會費。
9.大力支持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推動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加強合作,實現共贏發展。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資産收購、産權受讓、參股控股、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全面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開展與央企、外地國企的合資合作。鼓勵發展民營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及時發佈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招股招商信息,在國有企業利用産權交易市場實施産權轉讓和利用存量資産引進外部資本時,支持民營企業平等參與競爭。
10.鼓勵支持科技創新。支持民營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吸收再創新,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天津市已出臺的關於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均適用於民營科技型企業。民營企業申報科技立項、科研成果鑒定和獎勵,申請科技貸款、技術創新基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知識産權確權等,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扶持政策。支持民營企業與高校、研發機構合作,推進科技協同創新,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開發“專精特新”的産品(技術)。支持民營企業設立院士專家工作站、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國家和市級研發機構,經認定的,可享受相關資金獎勵。每年認定和重點扶持一批民營企業創新産業化基地和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
四、積極實施大企業大集團大品牌和“走出去”戰略,全面提升民營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
11.培育民營大企業大集團。實施民營大企業大集團成長計劃,加大培育力度。支持本地有條件民營企業主動對接全國民營企業500強、行業龍頭企業、上市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等,實行強強聯合,形成核心競爭力強、規模效益高的大企業大集團。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兼併重組、並購收購、資本運作和掛牌上市等,擴大規模,提升效益和水平。建立重點企業數據庫,實行“一企一策”,重點培育支持。對於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民營大企業大集團給予一定獎勵。
12.引導實施品牌戰略。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品牌意識,積極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培育知名品牌,爭創馳名商標。鼓勵民營企業在境外註冊商標和申報知識産權,幫助民營企業加強知識産權管理,保護自主品牌和老字號等傳統品牌。對民營企業並購國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後並購金額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對評定為全國馳名商標的,給予一定資金獎勵。支持民營企業強化質量、標準化和計量等基礎管理,主導或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工作。
13.推動轉型升級和提高質量效益。積極實施民營企業轉型升級行動,改造提升一批,發展壯大一批,關停並轉一批。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自主科研開發、引進緊缺技術、關鍵零部件和先進裝備等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升技術水平。對符合條件的重點技改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支持民營企業通過騰籠換鳥、科學管理、産品升級配套、延長産業鏈條、發展生産性服務業等,提高生産力水平。全面落實節能減排優惠政策,支持民營企業綠色發展,堅決淘汰高耗能和産能過剩産品。
14.強化區域合作交流。開展部市合作和區域協作,積極借重利用首都資源,推動民營企業在京津冀和環渤海地區的經貿交流合作,在譜寫新時期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雙城記”中發揮作用。大力發展京津冀和環渤海地區區域性産權交易市場,構建物權、債權、股權等交易平臺,完善産權交易平臺在權益託管、撮合轉讓、電子競價交易等方面的功能,為民營企業各類權益轉讓交割提供便利。大力引進國際國內知名企業和區域性龍頭企業,支持有條件民營企業積極承接國內民營500強企業的資金、先進技術、管理、人才和信息轉移。
15.支持實施“走出去”戰略和開拓國內外市場。搭建市場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為民營企業拓展市場提供服務。進一步擴大開放,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加強與跨國公司和大企業集團合作,開展投資並購、企業重組,收購技術、品牌和貿易性實體,開拓國際市場。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支持國內外龍頭企業在天津市設立企業總部、研發中心、結算中心、採購物流中心,鼓勵與民營企業對接合作,擴大銷售渠道。依託渤海商品交易所,發展跨國電子商務,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營銷模式。
五、加大政策支持和落實力度,完善服務體系和優化投資、市場環境
16.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市財政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增至1億元,主要用於支持民營企業技術改造、創新轉型等。對民營企業投資創建的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經認定後給予資金支持。對民營總部企業和新辦的金融、諮詢、物流等現代服務業民營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財稅優惠政策。發揮“營改增”試點政策作用,降低企業稅負,支持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民營企業發展。對民營企業在資産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併、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産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加大政府採購政策支持,提高政府採購民營中小微企業産品和服務的比例。自2013年起,首次被評為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500萬元獎勵;首次被評為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
17.改善企業金融服務。營造良好金融環境,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鼓勵引導商業銀行創新符合民營企業特點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模式,提供利用動産、倉單、稅單、保單、股權、知識産權、商標權等抵質押,以及應收賬款、保理供應鏈融資和票據貼現等融資服務。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組建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鼓勵支持各類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根據擔保額度給予適當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上市以及在新三板、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落實上市掛牌企業獎勵政策。支持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鼓勵引導創業投資公司、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民營企業。
18.保障集約節約用地。支持民營企業平等進入土地市場,凡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均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屬於應當依法有償使用土地的,可適當縮短出讓年限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對民間資本投資戰略性新興産業的項目,在用地規劃、指標上給予傾斜。優先安排小微企業創業基地用地。
19.加強用工和人才服務。搭建勞動力供求對接平臺,鼓勵勞務協作基地、勞務合作職業院校以及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民營企業提供用工服務,對一次性向缺工企業輸入務工人員和實習人員達到一定數量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支持民營企業引進“兩院”院士、重點技術領域和行業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對民營企業建立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和技能大師工作室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30萬元的建站資助,資助金由市、區(縣)財政各出50%。外地來津註冊並經營納稅企業雇用的高級管理、營銷、技術等重要崗位人才,可按戶口政策辦理居住證,並享受子女教育、社會保險、住房等公共服務待遇。
20.加大企業家及各類人才教育培訓力度。實施民營企業家培訓工程,充分利用國內外各類優質教育資源,舉辦各種培訓活動,培養具有“自強不息、誠信守法、爭創一流”精神的企業家隊伍。組織開展民營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培育壯大職業經理人隊伍,提高經營管理人員整體素質。推動民營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從家族式管理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變;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構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統領的企業文化。引導民營企業家積極投身光彩事業活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21.支持各類協會(商會)發揮作用。支持企業商會、個體民營企業協會、中小企業協會等各類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搭建公共服務平臺,在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權益、開展企業培訓和轉型升級、加強信息交流、應對貿易糾紛、制定行業規範標準等方面發揮作用。對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業績突出的協會(商會)給予獎勵。
22.規範管理和優化服務。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規範管理,優化服務,簡化審批手續,公開辦事流程,健全首辦責任制,實行“一站式辦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健全互聯互通的民營經濟公共服務網絡平臺。完善市場監管機制,將企業工商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堅持依法行政,杜絕檢查的隨意性,採取隨機抽查和信用分類監管,防止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進一步轉作風、提效能,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切實解決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和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的問題,嚴肅查處推諉扯皮、冷硬刁難、吃拿卡要等違紀違規行為。大力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約束機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將有違規行為的市場主體列入“黑名錄”,切實提高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水平。
六、加強組織領導,全力抓好實施和落實工作
23.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成立市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分管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工商聯主席任副組長,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指導全市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措施,以及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中小企業局,由市中小企業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中小企業局、市工商聯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副主任,主要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對民營經濟工作的調研分析,研究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落實領導小組部署的各項工作。各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各區(縣)黨委、政府要成立民營經濟發展相應組織領導機構,明確工作職責,落實領導和人員力量,堅持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全力抓、職能部門合力抓,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4.健全投訴處理和司法保障機制。按照“投訴有門、辦理有效、結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發揮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服務中心作用,完善投訴受理工作機制,及時受理調解損害民營企業利益問題。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的財産權、經營權、知識産權等各項合法權益。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以及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給民營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各類犯罪案件,堅決予以查處。
25.加強黨的建設和宣傳工作。積極推動民營經濟組織黨建工作,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創新方式方法。條件成熟的民營企業建立單獨的黨組織,民營經濟較為集中的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可探索建立區域性、行業性的基層聯合黨組織,努力實現全覆蓋。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中黨員的管理和服務,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大力宣傳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宣傳自主創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履行社會責任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社會輿論氛圍。認真開展創建文明民營企業和文明個體工商戶活動,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樹立先進典型,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6.加強統計和考核工作。按照國民經濟指標體系,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報表制度,及時發佈民間投資動態、投資政策和投資信息。建立完善民營經濟發展情況考核機制,並納入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領導班子年度績效管理,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區(縣)和市級部門、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7.加大協調協作和督查落實力度。各區(縣)黨委、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對照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和考核辦法,細化目標、任務、責任和措施,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層層分解任務,落實到崗到人。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大指導和協調督查力度,及時通報各地區、各部門工作進展、成效,協調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支持民營經濟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全力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建設美麗天津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