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各地相繼開展的基本農田劃定和基本農田數據庫建設工作,日前,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印發《基本農田數據庫建設有關事項的説明》,對有關規定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其中特別強調,不得借基本農田劃定之機擅自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説明》強調,基本農田劃定是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工作,不得借機擅自調整規劃。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不得涉及基本農田佈局調整,應當嚴格執行。要求各地在劃定基本農田過程中,要依據《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規定嚴格執行,如涉及基本農田調整,應依法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禁借基本農田劃定之名,為城鎮發展或建設佔用需要,未經批准修改規劃,擅自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應予保留的耕地劃出。嚴禁地方借機隨意調整基本農田佈局。
《説明》提出了對新劃入基本農田的要求。新劃入的基本農田土地利用現狀應為耕地,但四類耕地禁止新劃定為基本農田。這四類是:坡度大於25度且未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因生産建設或自然災害嚴重損毀且不能恢復耕種的耕地;受重金屬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後仍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耕地;未納入基本農田整備區的零星分散、規模過小、不易耕作、質量較差的低等級耕地。
《説明》明確了基本農田建庫基礎數據和統計時點。要求各地以最新形成的2012年度基本農田上圖成果為基礎,建成基本農田數據庫。基本農田數據庫更新工作納入年度變更調查工程。
《説明》還分別就基本農田建庫基礎數據和統計時點、數據庫建設標準統一、數據庫和基本農田劃定成果的關係、數據庫質量檢查和復核、數據庫匯交要求、數據庫備案、多劃基本農田上圖入庫、數據庫圖數地不一致的處理方式、基本農田劃定過程中有關規劃修改或調整的問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落實、耕地質量等級成果應用、數據庫更新12個問題作出了細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