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審批權限 加大信息公開 強化環評監管
環境保護部連續發佈三個文件 推進環評審批改革和職能轉變
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今日向媒體通報,為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優化經濟發展、改善環境質量、預防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作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環境保護部日前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73號》, 下放部分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同時還配套印發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關於切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兩個文件,旨在加大環評政府信息公開、強化環評事中事後監管。
這位負責人介紹説,環境保護部此次下放環評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共25項,主要是基礎設施類和環境影響較小的項目,如分佈式燃氣發電、城市快速軌道交通、擴建民用機場、抽水蓄能電站等項目,這些項目的環評審批權限下放後,將有利於調動地方積極性,縮短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環境保護部將繼續嚴格跨區域流域、環境影響重大、敏感複雜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保留這些項目的環評審批權限。這些項目既包括“兩高一資”和産能過剩的燃煤火電、鋼鐵、電解鋁項目,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核與輻射項目,對生態影響突出的水電、有色礦山開發、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築物內河航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等,也包括涉及重金屬排放的新建和擴建銅、鉛、鋅冶煉項目,以及鉻鹽、氰化物生産項目等。目前,環境保護部正在研究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合理調整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編制範圍,簡化、減少部分環評審批項目,並將對環境影響小、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審批方式進行調整。
這位負責人指出,我國正處於環境敏感期和矛盾凸顯期,近年來因建設項目環境問題引發的環境群體性事件頻繁發生,環境影響評價越來越受公眾和媒體的關注。環境保護部印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對環評受理、審批和驗收全過程“三公開”工作提出具體要求,規範了全國環保系統的環評信息的公開方式、範圍、內容,為進一步加大主動公開力度,推進環評公眾參與,促進環評管理民主決策打下堅實基礎。《指南》從四個方面加大了環評信息公開力度:一是公開環評報告書(表)全本,使公眾能夠獲得環評文件(除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的全部信息,有利於在項目審查過程中更充分地徵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二是公開政府承諾文件。將地方政府在環評中做出的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保護措施的承諾文件全文公開,使公眾能夠對政府兌現承諾情況實施社會監督,更好地約束政府履行職責。三是公開批准和不予批准環評文件的全文。方便公眾獲取環保部門做出的審批決定的詳細信息,有利於公眾監督環保部門依法、科學、公開、廉潔、高效地履行環評審批職責。四是公開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信息。包括資質受理、審查、批准全過程公開;所有環評機構基本情況、主要業績、技術人員、誠信紀錄全部公開;對違規環評機構及人員的處理信息全部公開;同時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公開對環評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鼓勵公眾對環評機構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對環保部門資質管理進行監督。
這位負責人表示,當前,在建設項目環評日常管理中,“未批先建”、擅自變更、弄虛作假等環評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危害了環評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環境保護部下發的《關於切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汲取了近年來環評監管的有效措施,全面提出了加大環評監管的具體要求和措施,這是環境保護部推進環評審批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又一項重要舉措。《通知》覆蓋面廣,包括了環評受理、審批、“三同時”、驗收全過程,涉及環評準入、環評審批要點、公眾參與、資質管理、從業行為、建設過程和事後監管等多方面。《通知》指出,要加強對環評機構、技術評估單位、從業人員監管,以規範從業行為;要在時間上、質量上保證建設項目選址選線的環境可行性、産業結構調整的環境最優性、環境標準的可達性、環境風險的可控性和公眾參與有效性得到充分論證,防止片面強調服務和效率,人為縮減審批時限;要加強公眾參與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對象代表性、結果真實性的環評監管,維護公眾環境權益。《通知》強調,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環保驗收是加強環評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要建立健全技術評估專家庫,向社會公開環評機構和人員誠信檔案;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環節的監管,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項目環保設計文件備案制度,開展涉及環境敏感區、重污染或環境風險大、施工期環境影響大、與群眾環境權益密切相關和易污染擾民的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工作,要督促發生重大變動未辦理重新報批手續、環保措施滯後主體工程建設進度、施工期環保措施未落實、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和區域替代等進展緩慢、未按要求開展環境監理、久拖不驗的建設項目及時整改,對存在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要及時調查取證或處罰;對未達到環評批復要求、公眾意見集中強烈的建設項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一律不予通過環保驗收。對突出環評違法行為,《通知》提出了處罰措施,對環評從業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的行為實行“零容忍”,一經發現立即吊銷資質;對建設項目未批已建成、未驗已正式投産等突出違法行為提出“雙移送”措施,除依法查處建設項目違法行為外,同時對其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相關責任人員,及時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通知》還對加大環評審批改革和職能轉變的監督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簡化程序和強化監督的原則,切實加強環評宏觀管理,突出全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積極穩妥有序地推進環評審批改革和職能轉變,該下放的環評審批權限要堅決下放,下放後該管的要堅決管住管好。各級環保部門要堅決遏制“兩高一資”、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産能過剩建設項目,其中,電力、石化、化工、焦炭、造紙、有色冶煉、礦山開發等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影響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審批權限保持不變,不得層層下放。對於地方政府干預項目環評、不兌現環評承諾的,上一級環保部門要約談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督促進行整改,問題嚴重的應採取區域限批。
據了解,環境保護部下一步在下放審批權限和加強監督管理的同時,將繼續推進職能轉變,全面提高戰略和規劃環評的地位和效能,增強環境保護參與綜合決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