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2013年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令第415號)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60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通知》(遼政發〔2013〕6號)要求,我省經濟普查即將全面啟動,現將實施我省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産業和第三産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即所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戶都屬於經濟普查的範圍。
二、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組織結構情況、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財務狀況、生産經營情況、能源和水消費情況、科技情況和信息化情況等。
三、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時期資料為2013年年度資料。普查入戶登記工作從 2014年 1月 1日至 3月31日。
四、普查登記實行在地統計原則。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將佩戴由省經濟普查機構統一製作的普查證件,執行普查入戶登記公務。普查員將使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PDA)對所有普查對象進行單位空間定位、基本信息核實和拍攝《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照。聯網直報單位普查表由普查機構通過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佈置給普查單位填報,非聯網直報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表由普查員現場填報普查表,同時使用手持電子終端設備採集數據。
五、所有普查對象都應依法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填報普查表,按時、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違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普查人員依法享有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普查獲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於經濟普查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七、經濟普查中如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行為,請向省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諮詢、舉報電話:024—86892889)。
特此公告。
遼寧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