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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17日 18時14分   來源:衛生計生委網站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36號)的工作部署,落實好衛生計生部門在食源性疾病相關方面的職能,理順食源性疾病報告、監測、信息和核實調查、預警、救治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機制,有必要制訂《食源性疾病管理辦法》。

  一、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將“食源性疾病”定義為“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源性疾病可能是因為食品生産經營行為不當造成,也可能因為個人誤食引起。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根據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衛生計生部門在食源性疾病方面承擔的主要職責有:一是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進行監測,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國家監測計劃和地方監測方案;二是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轄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三是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報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核實分析;四是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相關部門通報食源性疾病監測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五是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疾控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六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展預防食源性疾病相關預警工作。

    二、制訂背景

    2012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以下簡稱《決定》)和《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國發〔2012〕36號,以下簡稱《規劃》),將食源性疾病監測列為重要工作內容,要求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監測網絡和報告體系,重點強化食源性疾病發病趨勢及病因分析,提高發現食品安全系統性風險的能力。委領導高度重視食源性疾病的監測和管理,多次批示要求進一步加強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為了加強食源性疾病相關工作,我委2012年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食源性疾病相關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12〕70號),2013年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通知》(衛計生發〔2013〕2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發〔2013〕6號)。為進一步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切實落實《決定》和《規劃》的工作部署,落實好衛生計生部門在食源性疾病相關方面的職能,理順食源性疾病報告、監測、信息和核實調查、預警、救治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的機制,以更好履行法律職責,有必要制訂《食源性疾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三、制訂原則和目標

    圍繞《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委食品安全工作職能以及食源性疾病預防控制的相關工作,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認真落實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調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職責任務,明確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流程,發揮相關機構在治療、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方面的作用。在起草過程中,依據職責和任務的需要,合理劃分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的職責,並落實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職責任務。

    《辦法》充分考慮與《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職責相銜接,同時與國務院食品安全辦正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相銜接。

    四、制訂過程

    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以下簡稱食品司)提出了《辦法》制訂方案,正式徵求了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意見,委辦公廳、人事司、應急辦、疾控局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提出了修改意見,其餘單位未提出原則性修改意見。食品司經認真研究基本採納了上述意見。根據起草方案,食品司委託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合本省食源性疾病管理的實際和國外經驗,在充分考慮綜合發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管理、食物中毒和其他不明原因疾病調查處理各方面能力的基礎上,組織有關方面專家起草初稿。

    2013年4月、5月和7月,食品司召開了3次《辦法》制訂研討會議,邀請委法制司、應急辦、醫政醫管局、疾控局以及部分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人員和專家參會,並匯總與會專家意見形成《辦法》(草稿)。2013年7-11月,食品司分別與醫政醫管局、疾控局多次溝通協商,會簽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

    五、主要內容

    《辦法》(徵求意見稿)依據部門規章文本模板編制而成。全文共八章、三十四條,包括總則、病例和事件信息報告、監測、信息通報和預警、信息管理、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説明如下:

    (一)關於食源性疾病的報告。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要求,本辦法第二章規定了醫療機構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以及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食源性疾病病例和事件信息的要求,並規定了報告目錄、報告時限和報告方式。

    (二)關於食源性疾病的監測。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要求,本辦法第三章明確了在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中,醫療機構、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自承擔的職責。

    (三)關於食源性疾病信息的通報與預警。按照《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本辦法細化了報告、通報和預警的對象和內容。

    (四)關於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本法第五章明確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規劃和構建全國食源性疾病監測與報告網絡,作為收集、匯總、分析、貯存食源性疾病信息的主要手段,並與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和地方區域性公共衛生信息平臺互聯互通;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和應用地方食源性疾病溯源平臺,及時對地方食源性疾病信息進行分析管理;提出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建立信息互通互聯工作機制的要求。

    (五)關於食源性疾病監督管理。本辦法第七章提出了與食源性疾病報告等工作程序相配套的管理措施。

    (六)其他。本辦法第八章對適用範圍作了規定,並對專有名詞進行了釋解。 

    相關鏈結: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徵求《食源性疾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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