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國家旅遊局印發了《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堅定不移地取締“零負團費”等違法經營行為,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
《通知》對旅遊法第三十五條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和“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等5個問題進行了説明。
關於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通知》認為,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關於“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通知》認為,旅行社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遊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
關於“誘騙旅遊者”,《通知》認為,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遊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遊者參加旅遊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産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遊者”。
關於“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通知》認為,旅行社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收受的旅遊經營者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關於“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通知》認為,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做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