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鐵、銅、鉛、鋅、稀土、鉀鹽和螢石等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促進礦山企業節約與綜合利用礦産資源,國土資源部制定了上述7個礦種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試行),並於近日發佈實施。
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是指礦山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標,是評價礦山企業開發利用礦産資源效果的主要指標。2012年以來,國土資源部通過多次組織研討和論證,並廣泛徵求意見,先後發佈了煤炭、攀西釩鈦磁鐵礦、黃金、磷礦、高嶺土等5個礦種“三率”指標要求,對提高礦産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和綜合利用效率,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
此次下發的鐵等7個礦種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要求,對上述7礦種的“三率”指標要求、指標定義與計算方法、監督管理等進行了明確規定。並特別指出,本指標要求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鐵礦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産資源的重要依據,是編制和審查鐵礦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方案的依據,新建或改擴建的鐵礦山的“三率”指標應達到本指標要求。對達不到本指標要求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標的礦山企業,不予通過礦産開發利用年度檢查。
國土資源部礦産資源儲量司副司長許大純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訂礦産資源“三率”指標要求,是履行《礦産資源法》規定的合理開發利用職責、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基本國策的重要舉措,對於促進礦産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推動礦業領域的科技進步,改進監督管理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