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告》(2013年第6號)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第五版),舊版《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聯合發出通知,規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
通知明確了衛生計生和公安部門職責,衛生計生部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加強監督管理,積極推動信息化建設工作等;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新版證件的啟用和管理工作,儘快掌握新版證件的使用、管理要求及真偽鑒定方法,嚴厲打擊涉及《出生醫學證明》的違法犯罪行為。
通知要求,對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審驗《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無法核定新生兒母親信息的新生兒,不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對不符合簽發條件,未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戶口登記機關經調查核實後,依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出生登記。《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出生醫學證明》的真偽鑒定工作,由申請鑒定的戶口登記機關所在的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機構統一受理和反饋。發現偽假證件時,應當將證件複印件和真偽鑒定書逐級報送至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通知指出兩部門要建立協作機制,定期溝通交流,積極推動兩部門《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的查詢核對,逐漸實現全國的信息聯網和共享,共同做好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啟用和管理工作。
相關鏈結: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關於啟用和規範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