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涉稅行政審批改革是稅務部門轉變職能、改進作風的重要內容,是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的重要體現。近年來,稅務總局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進一步簡並審批事項,下放審批權限,不斷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日前,稅務總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下發2014年1號公告《關於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稅機關後的有關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稅務總局財産行為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全國土地利用、管理情況千差萬別,土地使用稅稅源和徵管環境正在發生快速變化。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稅機關,能有效解決當前困難減免審批中的信息不對稱、環節多、需時長等問題,更好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據了解,《公告》對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如何確定,困難減免稅的辦理,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及時限由誰確定以及如何確定等問題做出了規定,並對省地方稅務機關及負責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如何做好困難減免稅審批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明確下放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如何確定。《公告》規定,省級地稅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等,合理確定省、市、縣三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權限。
二是明確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按年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並報送相關資料,嚴禁一次審批、長期免稅。
三是規範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公告》規定,申請困難減免稅的具體情形、辦理流程及時限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要求申請困難減免稅要符合國家關於調整産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並以正列舉和負面清單相結合的方式,對可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和不予減免的情況進行了明確。
同時,考慮到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徵收,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公告》明確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