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監會、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銀郵保險代理渠道業務發展迅速,促進了人身保險業保費規模、資産規模的快速增長。同時,銀郵保險代理渠道發展仍處於初級階段,發展方式較為粗放,業務結構不合理,存在著銷售誤導、違規經營、退保金大幅上升等問題。特別是社會各方面對該渠道銷售行為中的一系列問題反映較為集中,包括“存單變保單”、産品適銷不對路、産品介紹不全面、客戶信息不真實等。上述問題亟待得到有效解決。
二、《通知》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哪些影響?
答:《通知》的發佈,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將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合規地開展代理保險業務,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銷售適應性和管理水平。有利於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調整保險業務結構,有利於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規範、健康、持續發展,更好地提供相關服務,實現共贏。
三、《通知》的目的是什麼?
答:《通知》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將合適的産品賣給合適的人,對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臺進一步保護措施;二是引導銀保業務進行結構調整,鼓勵風險保障型産品和長期儲蓄型産品發展;三是對銀郵代理渠道銷售行為進一步提出規範性要求,明確保險公司和代理機構哪些行為應該做、哪些行為不能做。
四、《通知》對將合適的産品銷售給合適的人提出哪些要求?
答:《通知》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制度,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産品。
對特定人群提出保護措施,包括城鄉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群。向其銷售的産品應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産品為主,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由保險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險公司應對投保産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
對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向其銷售的保單利益不確定的産品,在保費較高等情況下,應由投保人在相關風險確認聲明書中簽名確認後方可承保。
五、《通知》對業務結構調整提出哪些要求?
答:為充分發揮保險核心功能,轉變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方式,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産品。《通知》要求商業銀行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于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産保險(不包括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六、《通知》對哪些具體銷售行為提出要求?
答:在銷售過程前段,《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做好産品及保單材料的準備工作,包括延長猶豫期、在相關材料中明確各項風險提示等;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銷售人員的管理。
在銷售過程中段,《通知》要求確保投保過程反映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寫投保單、不得篡改客戶信息等;要求確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險合同信息,包括提供完整的合同資料、提供保費收據或發票等。
在銷售過程後段,《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對銷售情況進行監測,包括核對投保信息、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做好短信提醒服務等。
七、銀監會、保監會如何進一步加強監管協作?
答:《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每季度向保監系統上報合作銀行的猶豫期內退保件數、回訪問題件數,及佔同期投保件數的比率。《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每季度向銀監系統上報代理各險種保費收入佔比情況。
保監會、保監局與銀監會、銀監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強監管協作,依法對存在問題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下一步保監系統和銀監系統將繼續加強合作,實時監測市場發展中的新情況,對市場反映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