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對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申報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
據了解,商業零售企業的存貨類別、品種、規格繁多,因各種因素造成的損失具有次數頻繁、單筆金額小、累計金額大等特點。稅務總局2011年發佈了《企業資産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的資産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哪些需要採取清單申報方式、哪些需要採取專項申報方式沒有細化規定,因此徵納雙方容易産生爭議,納稅人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
新發佈的公告將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分為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並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應採取的申報方式。公告規定,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還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可以採取清單申報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企業需出具損失情況的分析報告;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種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另外,公告還對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金額較大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對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以上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對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的申報方式進行細化規定,能方便納稅人,切實為納稅人減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