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商務部發佈2014年度第5號公告,公佈了對太陽能級多晶硅(Solar-Grade Polysilicon)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産品存在傾銷,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經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對上述産品徵收反傾銷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産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
本次反傾銷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於生産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産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産品範圍之內。
關於對原産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
多晶硅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的公告
2014年第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2年7月2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産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以下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於生産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産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産品範圍之內。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産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3年7月18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認定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初步裁定後,調查機關繼續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中國太陽能級多晶硅産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被調查産品範圍及措施範圍
本案被調查産品及實施措施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和措施範圍:原産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
被調查産品名稱:太陽能級多晶硅。英文名稱: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以氯硅烷為原料採用(改良)西門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藝生産的,用於生産晶體硅光伏電池的棒狀多晶硅、塊狀多晶硅、顆粒狀多晶硅産品。
被調查産品電學參數為:基磷電阻率<300歐姆∙厘米(Ω ∙ cm);基硼電阻率<2600歐姆∙厘米(Ω ∙ cm);碳濃度>1.0×1016(at/cm3);n型少數載流子壽命<500μs;施主雜質濃度>0.3×10-9;受主雜質濃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於太陽能級單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錠的生産,是生産晶體硅光伏電池的主要原料。
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8046190。該稅則號項下用於生産集成電路、分立器件等半導體産品的電子級多晶硅不在本次調查産品範圍之內。
三、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查機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産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徵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對原産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徵收反傾銷稅。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 REC太陽能級硅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2. REC先進硅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57%
(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
3. 赫姆洛克半導體公司 53.3%
(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4. MEMC帕薩迪納有限公司 53.6%
(MEMC Pasadena,Inc.)
5.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
6. 其他美國公司 57%
(All Others)
韓國公司
1. 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2.3%
(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
2.OCI株式會社 2.4%
(OCI Company Ltd.)
3. 韓國硅業株式會社 2.8%
(Hankook Silicon Co.,Ltd.)
4.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 Materials(KAM Corp.) 48.7%
5.Innovation Silicon Co.,Ltd. 48.7%
6. 其他韓國公司 12.3%
(AllOthers)
四、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4年1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産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徵收
對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19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徵收反傾銷稅的商品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徵並轉為反傾銷稅,並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徵部分則不再徵收。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産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不再追溯徵收反傾銷稅。
六、徵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産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徵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於美國和韓國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徵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係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公告自2014年1月20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産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