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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22日 08時56分   來源:林業局網站

    為拓寬林業投融資渠道,加速推進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吉林省林業廳會同吉林銀監局聯合製訂了《吉林省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以吉銀監發〔2013〕112號文件印發全省組織實施。為便於大家了解情況和參與監管,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意見》出臺背景

    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是集體林權配套改革的重要內容。自2012年省政府出臺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實施方案以來,吉林省一直將推進林權抵押貸款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進行研究和落實。2013年7月,中國銀監會、國家林業局下發了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為吉林省進一步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據。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實施意見》,深入推進全省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經吉林省林業廳與吉林銀監局協商,決定起草制定《吉林省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根據《中國銀監會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精神,在充分考察調研了解省內外林權抵押貸款開展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復討論研究,形成了《吉林省林權抵押貸款實施意見》,並於2013年11月27日完成會簽,由吉林銀監局、吉林省林業廳聯合發文,向全省印發了通知,並按照有關要求,向法制部門進行了登記備案。

    二、《意見》制訂的依據和整體框架

    《意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林業改革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吉發〔2009〕32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12〕28號)、《中國銀監會 國家林業局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3〕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借鑒雲南、廣西等省區先期開展林權抵押貸款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制訂。

    《意見》共三十六條,明確了實施主體、適用範圍和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的原則,規範了林權抵押各要素應當符合的條件、貸款辦理事宜和操作標準等相關事宜。《意見》的出臺是加大吉林林業發展有效信貸投入,促進林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利好,也是吉林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後續配套政策的一個突破。

    三、《意見》的實施主體和適用範圍

    《意見》規定,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應遵守本實施意見。

    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體林業生産經營,並依法取得《林權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林權作為抵押物,向貸款人申請借款的,適用本實施意見。

    《意見》分類明確了可用於抵押和不可用於抵押的林權。可抵押林權具體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抵押森林或林木資産的,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性質和用途。

    四、吉林省林權抵押貸款所遵循的原則

    《意見》明確,吉林省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誠信、風險可控、惠農利民的原則。重點滿足農民等主體的林業生産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林産品加工的資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産、生活相關的資金需求。

    五、吉林省林權抵押貸款申辦要件和辦理時限要求

    符合條件的貸款單位和個人申請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林權證和載有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林權權利人同意抵押意見書;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資料;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林權登記機關應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登記手續,同時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備案制度,如實填寫《森林資源資産抵押登記簿》(見附表2),以備查閱。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登記並退回申請材料。辦理抵押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六、抵押期間的林權處置

    《意見》第三十二到三十四條規定了林權抵押期間有關權處置事宜。一是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採伐等,林權登記機關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採伐審批機關不得批准或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等。二是林權抵押期間,對符合採伐條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後可以申請進行採伐,其收入優先用於歸還貸款本息。三是抵押財産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産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財産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七、貸款到期後未清償貸款有關林權處置

    《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出現抵押合同規定的行使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時,可通過競價交易、協議轉讓、林木採伐或訴訟等途徑處置已抵押的林權。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處置的,貸款人要與抵押人協商將已抵押林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所得價款由貸款人優先受償;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貸款人要與抵押人協商將所得價款由貸款人優先受償;通過林木採伐方式處置的,貸款人要與抵押人協商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林木採伐申請。(顧寒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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