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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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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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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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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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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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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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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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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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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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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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減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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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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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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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一)軍事用海;(二)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三)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第三十六條:“下列用海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減繳或者免繳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設施用海;(二)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三)養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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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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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海單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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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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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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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免繳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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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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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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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第三十一條:“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但是,因國防、公務、教學、防災減災、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測繪、氣象觀測等公益事業使用無居民海島的除外。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
《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44號)第十五條:“(一)申請人申請免繳國務院審批項目用島應繳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應當分別向國務院財政、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二)申請人申請免繳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島應繳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應當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財政、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第十七條:“國務院財政、海洋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60日內,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對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批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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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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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島單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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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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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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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免稅場所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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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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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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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0項:設立免稅場所事項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免稅業務集中統一管理的請示》(財外字〔2000〕1號)第四條:“國家對免稅商品銷售業務實行壟斷經營和集中統一管理,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旅遊局提出國家有關免稅銷售業務的政策,報國務院審批。”第九條:“設立出境口岸免稅品分公司、免稅店和外交人員免稅店,由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遊局從嚴掌握審批,各地海關和地方政府無權自行審批。”第十條:“開辦市內免稅店,由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提出申請,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旅遊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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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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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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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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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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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相關業務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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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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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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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79項:出口信用保險相關業務事項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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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商務部、國防科工局、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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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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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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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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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包括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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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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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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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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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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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包括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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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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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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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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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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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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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採購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第四條:“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第六條:“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採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一千萬人民幣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第七條:“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申請人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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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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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仲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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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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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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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發行管理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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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票品種開設、停止、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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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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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51項:彩票發行管理事項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
《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第七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停止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具體品種(以下簡稱彩票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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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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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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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彩票銷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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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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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第十九條:“需要銷毀彩票的,由彩票發行機構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後,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或者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第三十條:“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銷毀紙質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擬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以及銷毀時間、地點、方式等材料。財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書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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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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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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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派獎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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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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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第二十條:“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由負責管理彩票遊戲獎池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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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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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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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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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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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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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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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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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第四條:“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嚴格按國務院規定統一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對地方已經設立的基金項目,必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5〕25號)的規定進行清理登記,由財政部負責審查處理,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45項:政府性基金立項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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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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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部門、各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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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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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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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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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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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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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四、加強收費、基金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資金規模: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執行中央、省兩級審批的管理制度。收費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計劃(物價)部門批准;確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按隸屬關係分別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計劃(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准;重要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制定及調整應報請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計劃單列市)及其部門無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附件第59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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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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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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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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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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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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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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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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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附件第48項: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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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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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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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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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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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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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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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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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1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事項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第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對貸款申請書進行審查,並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以及貸款方的要求等決定是否將貸款申請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規劃。”第四十七條:“財政部根據通過的項目建議書,負責與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進行磋商談判、組織簽署贈款法律文件並辦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門應當協助財政部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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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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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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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金融組織贈款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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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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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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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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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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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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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政府貸款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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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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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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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60項:外國政府貸款事項審批,實施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第二十條:“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的外國政府貸款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確認後,應當根據貸款方的發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資金承諾情況,統一對外提出備選項目。”第五十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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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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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省級財政部門(含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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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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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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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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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含新增、調整和行政區劃變更確認開發縣)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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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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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第46項: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審批,實施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63號)“二、完善政策。(六)規範開發縣管理。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規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四、加強管理。(一)規範資金運行,強化項目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自下而上逐級申報,根據項目種類或投資規模,分別由國家或省級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組織評估、審定和審批……”;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第四十三條:“國家農發辦主要批復土地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開發範圍、任務及投資額等。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批復向下批復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辦〔2011〕169號)第二十二條:“部門項目由基層農口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向上申報。省級農口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審後,按申報要求和超過當年投資規模的一定比例,于項目實施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聯合向中央農口部門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屬國家農發辦評估審定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同時報國家農發辦)”。
《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62號)第十六條:“省級財政部門在規定的貼息額度範圍內對各地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統一填寫《農業綜合開發中央財政貼息資金項目匯總表》(附表三),連同申報材料複印件一併上報財政部審定”。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2013年推進現代農業發展實施意見》(國農辦〔201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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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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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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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計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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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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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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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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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補助、補貼項目備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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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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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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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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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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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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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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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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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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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發〔2008〕4號)第十四條:“受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影響,有償資金不能按期歸還或形成呆賬無法歸還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有償資金延期還款和呆賬核銷辦法另行制訂。”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的通知》(財發〔2008〕61號)第七條:“按照財政有償資金歸屬權限,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由財政部審批;地方財政有償資金的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由地方財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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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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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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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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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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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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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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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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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第三條:“被投資企業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財政部經審核後出具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批復文件,並抄送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和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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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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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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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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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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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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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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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許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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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財建〔2006〕695號)第六條:“對符合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條件且材料齊備的,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依據各自職責予以審核並聯合批復。”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探礦權採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2008〕22號)第五點:“關於以折股形式繳納礦業權價款問題。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權限辦理以折股形式繳納礦業權價款審批事宜。其中:中央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按程序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審批;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核實中央、地方出資比例的基礎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審核確認後按程序分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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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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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採礦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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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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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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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業務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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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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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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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産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2項: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業務資格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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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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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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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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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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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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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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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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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産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83項:資産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資格審批,實施機關:財政部、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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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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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評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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