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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産權局公佈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18日 09時39分   來源:知識産權局網站

    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現公佈經國務院審改辦審核認定的國家知識産權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接受社會監督。社會各界如對國家知識産權局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意見和建議,可通過以下方式聯絡。

    1、聯絡電話:010-62086618

    2、電子郵箱:dailiguanli@sipo.gov.cn

    3、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産權局辦公室(郵編:100088)

    國家知識産權局

    2014年2月17日

國家知識産權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項目
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備註

33001

知識産權局

專利代理人資格認定

行政
許可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人員。
第十五條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一)十八周歲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二)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並掌握一門外語;(三)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四)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第十六條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的,由中國專利局發給《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由中國專利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專利代理人的組織的有關人員組成。”

公民個人

 

33002

知識産權局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1.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

行政
許可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委託權限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專利代理機構包括:(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第五條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成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專利代理機構的申請書,並寫明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負責人姓名;(二)專利代理機構章程;(三)專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四)專利代理機構資金和設施情況的書面證明。第六條申請成立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經過其主管機關同意後,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沒有主管機關的,可以直接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審查同意的,由審查機關報中國專利局審批。申請成立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經中國專利局批准的,可以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第七條專利代理機構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開展專利代理業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

 

2.專利代理機構註冊事項變更審批

行政
許可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第十二條專利代理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和負責人的,應當報中國專利局予以變更登記,經批准登記後,變更方可生效。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後,向原審查機關申報,並由該機關報中國專利局辦理有關手續。”

企業

 

3.專利代理機構登出審批

行政
許可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第十三條已批准的專利代理機構,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並在一年內仍不能具備這些條件的,原審查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建議中國專利局撤銷該專利代理機構。”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30號)“第十一條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知識産權局申請……並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停業或撤銷手續。”

 

 

企業

 

4.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審批

行政
許可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第四條專利代理機構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章程、固定辦公場所;(二)有必要的資金和工作設施;(三)財務獨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四)有三名以上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職人員和符合中國專利局規定的比例的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兼職人員。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 代理業務的,必須有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專職人員。”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30號)“第九條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企業

 

33003

知識産權局

專利申請受理和審批

1.普通國家申請受理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説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和簡要説明後,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通知申請人。第三十九條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説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説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單位及個人

 

2.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一百零三條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合作條約第二條所稱的優先權日(本章簡稱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申請人未在該期限內辦理該手續的,在繳納寬限費後,可以在自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第一百零四條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以中文提交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寫明國際申請號和要求獲得的專利權類型;(二)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費、公佈印刷費,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寬限費;(三)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四)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上述內容應當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的記錄一致;國際申請中未寫明發明人的,在上述聲明中寫明發明人的姓名;(五)國際申請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有附圖和摘要附圖的,提交附圖副本和摘要附圖副本,附圖中有文字的,將其替換為對應的中文文字;國際申請以中文提出的,提交國際公佈文件中的摘要和摘要附圖副本;(六)在國際階段向國際局已辦理申請人變更手續的,提供變更後的申請人享有申請權的證明材料;(七)必要時繳納本細則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附加費。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並通知申請人其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國際申請已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但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要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單位及個人

 

3.費用減緩請求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一百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39號)“第八條專利局收到費用減緩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單位及個人

 

4.延長期限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説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單位及個人

 

5.恢複權利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權利。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複權利。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複權利的,應當提交恢複權利請求書,説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複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複權利請求費。”

單位及個人

 

6.更正錯誤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五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公告、專利單行本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並對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55號)“第五部分第八章1.3.2.16專利局對專利公報上出現的印刷及其他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在更正欄中及時更正。各種不同類型錯誤的更正分別公佈。公佈的項目包括:主分類號、申請號(或專利號)、原公告所在卷號、更正項目、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第五部分第八章2.3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單行本、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及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重新出版更正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單行本,並在其扉頁上作出標記。”

單位及個人

 

7.中止程序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八十二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為被請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處理。第八十六條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已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的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有關受理文件副本。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恢復有關程序的手續。自請求中止之日起1年內,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歸屬的糾紛未能結案,需要繼續中止有關程序的,請求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請求延長中止。期滿未請求延長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行恢復有關程序。”

單位及個人

 

8.放棄專利權聲明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四十一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説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説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説明。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併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單位及個人

 

9.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五十六條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于一項專利權。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第五十七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複製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單位及個人

 

10.發明專利請求提前公佈聲明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四十六條申請人請求早日公佈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佈。”

單位及個人

 

11.實質審查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8號)“第三十五條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單位及個人

 

12.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五十五條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請求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並指明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于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的請求後,應當進行審查。請求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實施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54號)“第二條修改前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該日)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適用於申請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後(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但本辦法以下各條對申請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的特殊規定除外。”

單位及個人

 

13.改正譯文錯誤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一百一十三條申請人發現提交的説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中的文字的中文譯文存在錯誤的,可以在下列規定期限內依照原始國際申請文本提出改正:(一)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佈發明專利申請或者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準備工作之前;(二)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改正譯文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請求並繳納規定的譯文改正費。申請人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書的要求改正譯文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手續;期滿未辦理規定手續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單位及個人

 

14.要求優先權聲明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8號)“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單位及個人

 

15.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一百一十條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在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時該優先權要求繼續有效的,視為已經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出了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申請人在國際階段已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規定,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不需要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在國際階段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交;申請人期滿未補交的,其優先權要求視為未提出。”

《專利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産權令第55號)“第三部分第一章5.2.1申請人認為在國際階段提出的優先權書面聲明中某一事項有書寫錯誤,可以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同時或者自進入日起兩個月內提出改正請求。改正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改正後的優先權事項。對於申請人未向國際局提交過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請求的同時還應當附上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作為改正的依據。不符合規定的,視為未提出該改正請求。”

 

單位及個人

 

16.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五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單位及個人

 

17.授予發明專利權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四十一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同一申請人在同日(指申請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的,應當在申請時分別説明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已申請了另一專利;未作説明的,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關於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的規定處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應當公告申請人已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的説明。發明專利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申請人聲明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並在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時一併公告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聲明。申請人不同意放棄的,國務院專利行部門應當駁回該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視為撤回該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單位及個人

 

18.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一百一十九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單位及個人

 

19.撤回專利申請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佈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佈;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單位及個人

 

20.撤回優先權聲明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産權令第55號)“第一部分第一章6.2.3優先權要求的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之後,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之後,可以撤回全部優先權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項或者幾項優先權要求。申請人要求撤回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提交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優先權聲明。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優先權要求撤回後,導致該專利申請的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時,自該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該期限應當自變更後的最早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優先權的請求是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後到達專利局的,則在後專利申請的公佈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撤回優先權後,已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視為撤回的在先申請不得因優先權要求的撤回而請求恢復。”

單位及個人

 

21.保密專利的確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總裝備部

單位及個人

 

22.向外申請保密審查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8號)“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八條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説明其技術方案;(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單位及個人

 

23.電子申請用戶註冊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57號)“第二條提出專利電子申請的,應當事先與國家知識産權局簽訂《專利電子申請系統用戶註冊協議》(以下簡稱用戶協議)。開辦專利電子申請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應當以該專利代理機構名義與國家知識産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申請人委託已與國家知識産權局簽訂用戶協議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電子申請業務的,無須另行與國家知識産權局簽訂用戶協議。”

《專利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55號)“第五部分第十一章3.3註冊請求的審查註冊材料經審查合格的,應當向註冊請求人發出電子申請註冊請求審批通知書和一份經專利局蓋章的用戶註冊協議,並給予用戶代碼。當面註冊的,由註冊請求人當面設置密碼;郵寄註冊的,應當在電子申請註冊請求審批通知書中告知註冊請求人密碼;網上註冊的,由申請人在提出註冊請求時預置密碼。註冊材料經審查不合格,當面註冊的,應當直接向註冊請求人説明不予註冊的理由,註冊材料不予接收;郵寄註冊和網上註冊的,應當向註冊請求人發出電子申請註冊請求審批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記載不予註冊的理由,註冊材料不予退還。”

 

單位及個人

 

24.電子申請用戶註冊信息變更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55號)“第五部分第十一章3.4電子申請用戶信息的變更註冊用戶的密碼、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註冊用戶應當登錄電子申請網站在線進行變更。註冊用戶的姓名或者名稱、類型、證件號碼、國籍或註冊地、經常居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等信息發生變更的,註冊用戶應當向專利局提交電子申請用戶註冊信息變更請求書及相應的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手續。註冊用戶代碼不予變更。”

單位及個人

 

25.紙件轉電子申請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關於專利電子申請的規定》(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57號)“第七條申請人辦理專利電子申請各種手續的,應當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相關文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知識産權局不接受申請人以紙件形式提交的相關文件。不符合本款規定的,相關文件視為未提交。以紙件形式提出專利申請並被受理後,除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外,申請人可以請求將紙件申請轉為專利電子申請。特殊情形下需要將專利電子申請轉為紙件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請求,經國家知識産權局審批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轉為紙件申請。”

《專利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55號)“第五部分第十一章5.6紙件申請與電子申請的轉換申請人或專利代理機構可以請求將紙件申請轉換為電子申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除外。提出請求的申請人或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是電子申請用戶,並且應當通過電子文件形式提出請求。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該專利申請後續手續均應當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使用紙件形式提出請求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紙件形式的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單位及個人

 

26.辦理登記簿副本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一百一十八條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或者複製已經公佈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並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後不予保存。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單位及個人

 

27.查閱或複製專利申請案卷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一百一十八條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或者複製已經公佈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並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後不予保存。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後不予保存。”

單位及個人

 

28.DAS及中歐優先權交換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三十一條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原受理機構證明。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與該受理機構簽訂的協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通過電子交換等途徑獲得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申請人提交了經該受理機構證明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要求本國優先權,申請人在請求書中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申請號的,視為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2012年國家知識産權局第169號公告發佈(關於開通優先權文件的數字接入服務相關事項公告)》“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專利申請優先權文件副本相關手續,減輕申請人負擔,提高專利審批效率,根據國家知識産權局與世界知識産權組織達成的協議,國家知識産權局自2012年3月1日起開通優先權文件的數字接入服務,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一、服務內容。優先權文件數字接入服務(Digital Access Service,簡稱DAS)是由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國際局建立和管理、通過專利局間的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獲取優先權文件的電子服務。在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首次申請,又將向參與本服務的其他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並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産權局通過本服務製作優先權文件並存入專門數字圖書館供其他專利局獲取,從而無需再自行向其他專利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在參與本服務的其他專利局提出首次申請,又在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在後專利申請並聲明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産權局通過本服務自專門數字圖書館獲取優先權文件。國家知識産權局通過本服務獲得優先權文件的,視為申請人按照中國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提交了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申請人可自願選擇利用本服務,也可以選擇按傳統方式自行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單位及個人

 

29.PPH申請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雙邊協議(涉及多個國家不同協議的具體內容不同,無法一一列舉。)

單位及個人

 

30.PCT國際申請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合作條約》(國際條約文本較長,不適合列舉)

單位及個人

 

31.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

非行政許可審批

《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65號)“第二條國家知識産權局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予以優先審查,自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內結案。”

《專利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55號)“第二部分第八章3.4.2特殊處理對下列幾種情況可作特殊處理:(1)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申請,由申請人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請求,經專利局局長批准後,可以優先審查,並在隨後的審查過程中予以優先處理。”

 

單位及個人

 

33004

知識産權局

被駁回的專利申請復審

1.復審請求的審查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8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六十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説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並説明理由。”

單位及個人

 

2.復審請求撤回的核準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六十四條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專利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55號)“第四部分第二章第9節規定在作出復審決定前,復審請求人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單位及個人

 

3.復審請求費的減緩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一百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39號)“第三條經專利局批准,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五)復審費。”

 

單位及個人

 

33005

知識産權局

專利權無效宣告

1.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8號)“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六十五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説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單位及個人

 

2.無效宣告請求的撤回的核準

非行政許可審批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七十二條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之前,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其請求或者其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終止。但是,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根據已進行的審查工作能夠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的,不終止審查程序。”

單位及個人

 

3.無效案件的加快審查的核準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8號)“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各級人民法院

 

33006

知識産權局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審批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受理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00號)“第十四條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負責布圖設計登記工作,受理布圖設計登記申請。”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11號)“第十七條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國家知識産權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一)未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或者布圖設計的複製件或者圖樣的,已投入商業利用而未提交集成電路樣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項不一致的;(二)外國申請人的所屬國未與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與中國共同參加有關國際條約;(三)所涉及的布圖設計屬於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予保護的;(四)所涉及的布圖設計屬於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予登記的;(五)申請文件未使用中文的;(六)申請類別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其屬於布圖設計的;(七)未按規定委託代理機構的;(八)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填寫不完整的。”

單位及個人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放棄聲明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11號)“第三十一條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布圖設計權利人在其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期屆滿之前,可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交書面聲明放棄該專有權。布圖設計專有權已許可他人實施或者已經出質的,該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應當徵得被許可人或質權人的同意。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放棄應當由國家知識産權局登記和公告。”

單位及個人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著錄項目變更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11號)“第十一條向外國人轉讓專有權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在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允許其轉讓的證明文件。布圖設計專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單位及個人

 

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延長期限請求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11號)“第九條權利的恢復和期限的延長中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説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條例規定的期限不得請求延長。”

單位及個人

 

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恢複權利請求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11號)“第九條權利的恢復和期限的延長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産權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家知識産權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産權局説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單位及個人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證書核發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00號)“第十八條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未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予以登記,發給登記證明文件,並予以公告。第三十五條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繳費標準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制定,並由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公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生效布圖設計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産權局應當頒發佈圖設計登記證書,並在國家知識産權局互聯網站和中國知識産權報上予以公告。布圖設計專有權自申請日起生效。”

單位及個人

 

33007

知識産權局

被駁回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復審

1.復審請求的審查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00號)“第十九條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駁回其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及個人

 

2.復審請求撤回的核準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知識産權局令第11號)“第二十七條復審請求的撤回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十九條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駁回其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

單位及個人

 

33008

知識産權局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撤銷的審查

非行政許可審批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00號)“第二十條布圖設計獲准登記後,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發現該登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通知布圖設計權利人,並予以公告。布圖設計權利人對國務院知識産權行政部門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及個人

 

33009

知識産權局

專利權質押登記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主席令第62號)“第二百二十七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中的財産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十四條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單位及個人

 

33010

知識産權局

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的審批

1.給予實施專利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8號)“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的。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第五十一條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七十四條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於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單位及個人

 

2.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請求的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主席令第8號)“第五十五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6號)“第七十四條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同時符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關於為了解決公共健康問題而給予強制許可的規定,但中國作出保留的除外。”

單位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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