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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2月21日 10時59分   來源:水利部網站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根據《水土保持法》規定,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出臺是我國水土保持生態補償領域的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對於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有效控制人為水土流失、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水土保持補償是以保護水土資源、維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目的,根據水土保持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建設和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等,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整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和經濟建設相關各方之間利益關係的一種補償方式。國家高度重視水土保持補償制度建立工作。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産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為建立生産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制度奠定了法律依據。

    水土保持補償費制度實施20年來,各地逐步形成了成熟作法並積累了較豐富的管理經驗,在促進水土保持功能面積佔補平衡,增強生産建設單位、個人水土保持意識,減少土地徵佔、地表擾動和植被破壞,減少生産建設過程中的水土流失,保護土壤資源和土地生産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沒有全國統一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管理辦法在費種名稱、徵收主體、徵收程序、資金使用等方面差異較大,存在補償制度不完善、執行效率較低、水土保持補償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工作正常推進和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工作的開展。

    《辦法》主要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繳庫、使用管理等做了具體規定,核心是將水土保持補償明確為功能補償,重大突破是明確了礦産資源生産期從量計徵補償費和補償費要按1:9進行中央分成的要求。

    《辦法》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損害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功能的生産建設單位和個人徵收並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保護、監督管理、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

    《辦法》指出,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産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産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其他生産建設活動包括取土、挖砂、採石(不含河道採砂),燒制磚、瓦、瓷、石灰,排放廢棄土、石、渣等。

    《辦法》規定,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負責徵收。其中,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産建設項目所在地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生産建設項目跨省(區、市)的,由生産建設項目涉及區域各相關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徵收。從事其他生産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産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辦法》明確,開辦一般性生産建設項目的,按照徵佔用土地面積計徵水土保持補償費;開採礦産資源的,在建設期按照徵佔地土地面積計徵,在開採期,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産資源按照礦産資源開採量計徵,石油、天然氣按油(氣)井佔地面積每年計徵。

    《辦法》強調,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辦法》規定,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範圍、對象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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