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外債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外匯管理,推進簡政放權,促進投融資便利化,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5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取消轉貸款在外匯局環節的逐筆登記和匯兌審批,實行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二是取消轉貸款賬戶開立核準,轉貸款債務人可憑開戶申請和轉貸款協議直接在銀行辦理開戶手續;三是允許轉貸款債權人或轉貸款債務人憑轉貸款協議等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境內相關資金劃轉;四是取消政策性轉貸款結匯核準,轉貸款債務人可憑轉貸款協議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轉貸款資金結匯手續;五是取消轉貸款項下還本付息及購匯核準手續,轉貸款債務人可憑轉貸款協議和還款通知書等直接到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的登記和匯兌管理,簡化外匯管理程序,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見附件1)。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債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在外匯局環節的逐筆登記和匯兌審批,實行轉貸款債權人集中登記。
二、取消轉貸款賬戶開立核準。轉貸款債務人可憑開戶申請和轉貸款協議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開戶手續。
三、允許轉貸款債權人或轉貸款債務人憑轉貸款協議等憑證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境內相關資金劃轉。
四、取消政策性轉貸款結匯核準。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政策性外債轉貸款外匯資金,可憑轉貸款協議和結匯申請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結匯手續。轉貸款債務人獲得的商業性外債轉貸款外匯資金,不得辦理結匯。
五、取消轉貸款項下還本付息及購匯核準手續。轉貸款債務人憑轉貸款協議和還款通知書等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還款手續。
六、在自願達成協定的前提下,轉貸款債權人或債務人(最終債務人除外)可持相關證明等材料代下級債務人直接到銀行統一辦理結匯和購匯手續。
七、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附件2所列法規同時廢止。
八、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請及時轉發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並抄送當地財政部門,應認真清理外債轉貸款業務數據,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執行中若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絡。
特此通知。
附件:1.外債轉貸款外匯管理規定
2.廢止法規目錄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4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