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的舉措,是《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新亮點和新突破。
一、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推進信息公開和共享
隨著電子技術的迅速發展,國民經濟社會信息化進程不斷被提速,信息化在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和企業管理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而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更是為解決信息“孤島”提供了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現代電子技術、網絡技術服務政府管理是新時代提升政府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方案》提出將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作為“嚴格市場主體監管”的一條重要措施,正是適應了當代經濟社會信息化發展的新趨勢和新要求,也適應了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的新期望。這要求我們要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樹立信用監管、協作化監管、社會化監管理念,實現從依託傳統監管手段向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監管機制和手段的轉變。
從《方案》規定來看,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包括了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要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發揮市場機制決定性作用,賦予市場主體更大權利的同時,強化市場主體主動公開相關信息的義務,以儘量減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對稱問題。這樣,在制度層面為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要建設主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這一系統的建立為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最便捷的實現途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運行,既立足於對市場主體信息的公示,又由於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系統向全社會公示,也起到了對主體披露信息的監督。因此,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落實“寬進嚴格”最為重要的技術措施和保障手段,對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以至於整個工商登記制度的改革來説至關重要。
《方案》明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要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按照統一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搭建中央和省級兩級信息平臺。並要求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這種規劃,既考慮到了我國國家法人庫建設規劃和建設成果,又充分體現了法人庫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基礎,還考慮了各個管理部門既統一規範又各司其責,從而這一系統也成為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必將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重要支撐。
從《方案》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內容規定來看,市場主體登記機關通過系統公示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市場主體通過系統公示其年度報告、股東出資情況、獲得資格資質等信息。系統將通過數據共享,向有關政府部門或國家有關信息系統開放數據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可以獲取市場主體公示信息,作為其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效地擴大了市場主體信息的公示範圍,方便了社會各方對市場主體信息的需求和查詢,真正實現了信息資源的社會共享,進而將對市場主體單一部門監管擴大為全社會共同監管。
二、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是企業監管制度的重大創新
企業年度檢驗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伴隨著我國經濟管理體制轉型,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在監督管理中發揮過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後,隨著企業登記條件隨之放寬,企業數量勢必大幅增加,繼續沿用原有的管理方式難以適應“寬進嚴管”的要求。
《方案》將現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術手段,採取網上申報的方式,便於企業按時申報;另一方面,強化企業的義務,要求其向社會公示年報信息,供社會公眾查詢。與現行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相比較,對企業的監管會更加有效。這個改革把傳統的通過年檢的方式,市場主體向監管部門負責,改為市場主體通過有關信息的公示向社會負責,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務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來查詢企業的有關信息。對企業來説,也不用每年年檢都要跑工商部門了,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同時,增強了企業披露信息的主動性,也就增強了企業對社會負責的意識。這會使社會公眾便於了解企業的情況,促進企業自律和社會共治,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方案》將年度報告公示作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企業每年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這為政府相關部門有效採集和社會公眾查詢企業真實狀況奠定基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抽查的方式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進行監管,將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以信用監管方式取代行政處罰方式,達到引導企業規範經營的目的。同時,將年度檢驗改為年度報告公示,也有利於避免市場主體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轉的退市境地,彰顯政府服務功能。對於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和對未按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而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各有關部門採取相關信用約束措施,從而更有效地監管企業,促進其誠信守法經營。
三、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方案》提出了通過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等監管措施來推動實現“嚴管”。實施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以後,市場主體數量會快速增長。“寬進”情況下如何“嚴管”是新形勢下政府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條件下,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依託,通過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實現協同監管,是一個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從《方案》規定內容來看,完善信用約束機制,政府需要從以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將未按照規定期限履行年度報告和公示義務的、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絡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警醒市場主體,促進市場主體改過自新的同時,提醒社會對其警戒。二是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職限制為核心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加大企業失信成本,促進企業誠信守法。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失信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並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採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